中文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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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皖政〔2005〕7号 | 类 别 | 地方法规 |
失效时间 | 2017年4月26日 |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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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快速发展,提升了西安东联西进、辐射南北的枢纽地位,但是农村公路发展相对滞后。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公路交通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发展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是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一定的旅游和社区功能,有别于行政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区的“非镇非区”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特色小镇,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战略部署,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成为我省创新创业新高地、发展动能转换新样板,为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引领。把培育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壮大特色产业,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围绕产业开发旅游资源、挖掘文化内涵、完善社区功能,实现业兴镇兴。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貌和资源禀赋,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做好小镇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景观建筑设计要各具特色,避免千镇一面。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政府重点做好规划编制、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等服务,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引入优秀企业负责建设运营,不大包大揽、一哄而上,防止形成新的债务包袱。
——坚持融合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深挖延伸融合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促进叠加效应,推进融合发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1年,培育和规划建设8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重点打造一批特色小镇样板,形成示范效应。
省级特色小镇镇区和企业运行质量好,债务负担合理,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有影响力的细分行业冠军。产业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15%以上,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位于贫困地区的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实现小镇景观化,所有特色小镇达到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其中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省级旅游小镇标准。基础设施能满足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小镇内或周边拥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各种功能有机融合。运营管理体制和投融资机制便捷、灵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专业化、日常管理服务精细化。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按主导产业定位,将特色小镇划分为产业类、文化和体育类、旅游类特色小镇。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良好。特色小镇应聚焦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金融、电商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茶叶、中药材、苗木花卉、文房四宝等历史经典产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清晰,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基础。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培育一个特色小镇。产业类特色小镇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产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文化和体育类特色小镇须拥有独特丰富的文化体育资源,能够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
2.生态环境良好。特色小镇生态条件较好,绿化面积较大,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镇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打造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潜质。
3.公共设施完善。小镇或周边应有交通、给排水、清洁能源、教育、医疗、应急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服务功能。
4.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区,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及社区。要科学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小镇设计,明确项目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
(二)申报程序。
自2017年起,每年将按照“县初选—市上报—部门初审—办公室联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择优筛选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
1.申报。特色小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初选,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方案。
2.初审。根据申报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提出联审名单。
3.联审。对进入联审名单的特色小镇,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按照安徽省特色小镇评审表对其量化赋分,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待审定名单。
4.审定。将列入待审定名单的特色小镇报送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授牌。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政府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以“借转补”方式用于扶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各特色小镇项目建设等情况安排,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三)赋予先行先试权限。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四)创新投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支持。特色小镇所在乡镇(街道)要负责抓好落实,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各项服务,形成“省统筹、市指导、县主体、镇落实”的四级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省财政根据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意见,依规拨付或扣回资金。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四)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每半年向省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建立“比学赶超”例会制、特色小镇镇长论坛,开展小镇的产业高度、改革力度、特色亮度评比,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