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时间 | 202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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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4月2日 | 发布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一、起草背景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的方式建造的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经济贡献率高的特点。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左右,力争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推进举措。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构建环保、节能、高质量的绿色建筑体系,促进我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重在“推模式、强主体、出政策”做文章,以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按照推进新型建造模式,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思路研究相关政策措施。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意见》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集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龙头企业,研讨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现状、问题和发展思路,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经汇总梳理省有关单位和省直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送审稿)》。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意见》文稿。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全省培育10个左右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全省培育5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产能达到5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基本形成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五、主要内容
确定了培育生产主体、健全产业链条、扩展市场需求、开拓发展空间、提升竞争能力、加强质量管理等六项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公布建设项目,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引进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健全装配式建筑的全产业链。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引导。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开展一体化集成技术研究。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六、创新举措
一是量化了发展目标。提出到2020年末,各设区的市普遍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全省培育10个左右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各设区的市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少于3家,并形成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全省培育5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产能达到5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基本形成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二是实化了推进措施。要求各地拿出项目,在满足招投标法的前提下,扩大市场需求,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健全产业链,引进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快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产业集团。拓展发展空间,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构配件产品外销。增强科技引领和创新支撑,整合资源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行业核心竞争力。保障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和项目质量安全。
三是细化了扶持政策。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和项目特点,活用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人才培养政策等,从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促进产业做大做强、人才素质提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分别从用地保障、财政保障、税费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扶持政策。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 2100433B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各设区的市普遍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全省培育10个左右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15%。到2025年,各设区的市培育或引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少于3家,并形成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全省培育5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产能达到5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基本形成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生产主体。支持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钢材生产加工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转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布局建设生产基地,原则上各设区的市不少于1个构配件生产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产业链条。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主体拓展业务范围,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实施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应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引导装配式建筑设计、科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物流、检测等企业产业聚集,创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引导,发挥沿江、沿淮、省域交界城市的水运和地域优势,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扩展市场需求。各地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公布建设项目,为产业发展提供市场需求,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分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水平构件、竖向非承重构件、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逐步提升装配率。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开拓发展空间。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支持承接我省推动的境外经贸园区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合肥海关)落实长三角产业协同发展支持政策,承接构配件生产产业转移,支持构配件企业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五)提升竞争能力。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在全省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争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机电设备、构配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一体化集成技术研究。(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质量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依托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的实验室,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目录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样板房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制度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七)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的用地指标及具体地块,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各市人民政府)对省重点调度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费用补助,重点支持国际产能合作和“一带一路”投资项目。对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按当年新签境外项目合同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咨询、设计规划等前期费用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地应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大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各市人民政府)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十)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具有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省教育厅)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将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精准培训,有效提升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建设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大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按规定给予赛事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府苑楼门口玻璃上有价格和时间的。。。
因为装配式建筑是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是一种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从环境效益上来说都具有相当优势的一种现代化的建筑方式,也是我国建筑的未来发展方向。
国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概况日本装配式建筑日本工业化住宅厂家很多,各厂家不断研究开发新型住宅,满足市场要求。但是,钢结构体系基本相同,只是在屋面、墙面选材、室内外装修及设备上有所不同。积水房屋株式会社在日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r\n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产业改革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提出要全面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大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催生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到2020年,初步形成发展氛围浓厚、体制机制完善、共享开放全面、创新应用广泛的大数据发展格局。
以下是全文内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7〕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新型业态培育,加快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经济转型、社会服务的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优势聚资源,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产业,以应用促发展,创新大数据发展模式,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需求引领。坚持适度超前,加强顶层设计、前瞻布局、资源整合,突出市场需求导向,注重大数据与智慧城市、新型城市化等战略紧密结合,全面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大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2、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率先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应用示范,建立与社会数据联动的大数据资源积累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鼓励各类主体投入大数据开发利用各个环节,构建职责清晰、协同推进、共享共用的发展格局。
3、融合发展,创新驱动。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催生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
4、管理规范,安全保密。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保证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控,在切实保护好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发展氛围浓厚、体制机制完善、共享开放全面、创新应用广泛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大数据成为服务经济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探索建立起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实现全链条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数据共享开放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边界进一步明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的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应用有序推进。
示范应用成效显现。搭建完成政务服务、经济运行、市政公用、城乡建设、社会治理、创业创新、产业发展等重要领域特色专题数据库,面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各领域需求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得到全面推广。
产业体系逐步健全。大数据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掌握一批自主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数据创新企业,基本形成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生态,大数据与相关产业实现集群化、协同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发展支撑能力。
1、加快骨干网络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到2020年,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宽带网络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城市出口带宽达到T级,用户带宽接入能力达到百兆,宽带接入率达到95%以上。3G/4G网络实现市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威海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
2、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构建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大数据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性能计算、海量数据存储、信息管理分析服务能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平台接入云平台。整合各类政务信息平台和系统,汇聚各部门、单位数据资源,构建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为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及开展大数据应用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部门、单位,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
3、建设高水平的大数据创新平台。支持哈工大(威海)、北洋集团等高校院所和骨干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大数据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团队和专家,开展大数据全创新链条的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成果转化孵化,拉伸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大数据产业集群。依托云计算中心建设综合性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市场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社会提供大数据高效采集、实时处理、高效存储、挖掘分析、智能检索和可视化展示等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大数据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资源和分析挖掘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
4、建设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证照、网上办事等专题信息资源库。依托“信用威海”,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3个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汇聚行业政务数据,组建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劳动就业、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服务、公共安全等一批重要领域信息资源库,形成纵横结合的网格状政务数据资源库。到2020年,90%以上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到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加强政务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提高政府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
5、建设数据灾备中心。实施重要信息资源备份制度,定期审查数据中心数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快速恢复能力。(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坚持共享开放,促进数据交易流通。
1、完善大数据采集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采集平台,提高数据收集、整理、清洗、转换能力。推广无线射频识别、近距离无线通信、二维码、人体传感等新技术,丰富数据采集方式,构建行政收集、有偿购买、自愿上传等多渠道、精准化、实时性的大数据采集体系。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向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机构提供有加工价值、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建立一批覆盖工业、农业、服务业重点领域的经济数据库,为提高制造水平和流通效率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
2、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技术体系、目录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使用方式和权利义务。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交换,提升共享程度和业务协同效率。强化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互补。(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
3、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建设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平台,发布数据开放目录。健全开放制度和管理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渠道,促进开放服务普惠化,支持数据资源增值利用。2018年底前,重点推进地理信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经济统计、资格资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到2020年,所有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均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建立重要政务数据及时开放制度,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应用程序等的协调对接和联动更新,提高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时效。(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单位)
4、大力发展数据服务和资源交易。积极引进培育提供数据采集、清洗、认证、计算、挖掘、平复、测试、安全等服务的企业,加快形成具有关键支撑技术的企业群。整合企业产品和服务,建立服务全产业链的关键支撑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
(三)注重开发利用,提升数据应用价值。
1、促进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现代化。加快推动大数据在政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提高政府治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由信息服务向知识服务、智能服务转变。推进综合治理大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区域化、扁平化、联动联勤、政社互动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新模式。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大数据在公共事业等领域应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提升原有服务体系跨系统、跨行业的分析和应用能力,促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2、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运用大数据手段,丰富电子监察方式,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实现重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程留痕、实时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相关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社交媒体数据等挖掘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部门)
3、促进经济运行分析决策科学化。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情况综合数据库,创新综合型数据采集方式,完善相关数据采集网络。研发科学的经济分析模型,综合运用政府、社会、市场等方面数据,围绕宏观经济结构平衡性、产业集聚度、重点行业发展状态、生产要素区域分布和流动、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等,开展多维度、多角度、跨部门、跨行业大数据分析研判,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等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4、促进市场监管透明化。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健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归集,并通过“信用威海”官方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
(四)创新集聚发展,增强大数据产业核心竞争力。
1、统筹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智慧交通管理服务系统、12349便民服务平台等,进一步完善功能、整合数据,提升应用效益;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市民卡、警务云、智慧教育等工程,尽快推动实施,尽早投入使用;对劳动保障、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加快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建设一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和网上展示平台,开展对外服务和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2、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依托云计算中心和北洋电子信息孵化平台,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完备、配套要素齐全的区域性大数据产业基地。实施大企业和大项目带动计划,吸引有实力的国内外大数据企业落户威海,培育1至2家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1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建设大数据创新基地、产业基地、人才实训基地、孵化器、创业创客平台和应用示范中心等,为新兴产业打造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3、完善研发生产体系。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处理、数据可视化、数据安全等核心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提高行业话语权。汇聚政、产、学、研、用各方资源,组建威海市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共同推进大数据相关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数据共享、应用推广,形成开发合作、协同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产业和应用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4、培育增值服务层企业。重点围绕数据开发利用,打造基于云平台数据支持、面向终端客户提供细分增值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群,培育一批提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数字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移动APP等增值应用和衍生服务的骨干企业,以及与云服务相关的应用软件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
5、推动关键设备和产品制造。加快电子标签、物联网芯片、近场通信、传感网组网管理等设备和产品的研发、制造与产业化,构建城市智能感知网络。支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传感器、智能可穿戴设备等配套端产品的应用推广,提高关键数据采集能力和信息惠民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开展示范应用
(一)推动工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普及推广工业云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交互研发设计、众包设计、虚拟仿真、三维(3D)打印等工业设计新模式。加快整合国家制造业(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工信部电子信息技术综合研究中心、哈工大创新创业园、山东省碳纤维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优势,全力打造国家(威海)创新中心,为行业开展工艺设计、产品研发、企业管理提供云服务。支持三角集团、天润曲轴等企业建立智能工厂、车间,推动大数据在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全流程的应用,助推智能制造与先进服务业加快融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推动教育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推进智慧教育云平台二期建设,对基础支撑服务和教育资源服务进行完善扩展。利用网络空间、网络作业、网络学案等应用系统及二期平台相关模块,探索大数据在教学活动、教育管理、监测评价、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依托国家和省级管理平台,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系统,为各级教育机构进行教育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推动警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强与省级警务大数据云平台对接,开展公安云计算资源池扩容建设。依托公安大数据警务云计算中心,汇聚全市各类警务、旅游、交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通信、邮政、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数据资源。加大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完善视频智能识别和分析系统,提高人像识别、车辆特征识别、视频侦查准确率,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增强“打、防、控”一体化综合管控能力。开发治安监测和态势分析、人员身份核查等功能模块,开展大数据社会治安动态趋势分析和监测,全面助力侦查破案、治安防控、社会治理、反恐维稳、情报预警等业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推动民政大数据发展应用。依托全省民政大数据分析云服务平台,建设市级民政数据分中心,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推动业务系统应用,扩展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慈善业务管理系统、“优抚之声”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建立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民政信息化体系。整合各类民政业务数据,强化对婚姻登记、社会救助、优抚、殡葬等数据的智能比对和数据碰撞,通过自动监测预警优化民政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推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应用平台,对各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分析,做好政策调整产生影响的仿真测算,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挖掘分析人口流动、人才供需和就业创业等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跟踪服务提供支持;跟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状况,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大数据在劳动保障监察、内部稽核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服务能力输出等方面应用,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个性化、更具针对性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一批智慧城建项目,完善智慧城建档案管理、低温循环水智能调节、智慧燃气和智慧水务等平台功能,构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数据库。以城乡空间信息为基础,归集、整合、关联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市场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数据,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实施城市治理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城市管理上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推动交通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统筹建设市级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实现与山东智能交通运输监管服务云平台联网,并逐步推进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综合交通运行态势评估、路况研判、交通拥堵指数评定、公共交通运营分析与决策、交通运力运量协同等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以市场为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开展交通运输服务等相关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应用。加强公共交通、出租客运智能化应用工程建设,推进公交一卡通、移动支付、电子客票和电子检票等信息技术更新应用,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推动农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方面数据资源,实施农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将河道管理纳入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环境监控系统和病虫害在线监测系统,提高农情田间监测水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农村土地流转、生态环境监测等农村信息服务大数据应用。鼓励各区市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推动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推动海洋与渔业大数据应用发展。依托山东省海洋信息公众服务系统、市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和入海排污口监控体系等项目,逐步建立海洋与渔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提升多元海量多源异构海洋与渔业立体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管理、共享一体化能力。打造面向市场应用的海洋与渔业数据产品,为海洋预报、防灾、救援、渔业、科研等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培育形成产品制作和推广体系。(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十)推动商贸流通大数据发展应用。整合商贸流通现有系统,构建商贸应用平台和大数据资源库,建立商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商贸流通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和共享使用水平。汇聚商贸流通大数据,开展商贸流通运行预测预警和数据关联分析,提供动态展示服务。推动商贸流通发展模式创新,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特色经营的中小流通企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研发面向商贸流通市场应用与服务的解决方案,利用大数据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的品牌建立、产品定位、精准营销和认证认可。建立科学合理的商贸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建设医疗大数据存储中心,构建统一开放的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体质监测数据库,分析生成人口健康数据资源并向行业共享,增强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药物研发、体育运动等的针对性。开通居民健康网,建设全市统一的医疗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挂号、便捷支付、热线咨询、健康管理、个性化指导等健康服务。建设覆盖全市各基层医疗单位的远程诊疗系统,打造以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中心医院为中心的远程会诊、心电服务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开放医疗数据,与12349便民服务平台、市民网等开展合作,推动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多业态融合发展,提升公共医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推动旅游大数据应用发展。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旅游大数据在决策参考、客源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应用,实现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加强旅游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保护,确保数据来源渠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旅游大数据在宏观管理、流量监测、预警分析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建设旅游产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将全市A级以上景区视频监控图像接入大数据平台,实现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和在线直播。实施“旅游+互联网”工程,加强旅游市场网络营销监测,围绕游客需求开展精准网络营销。(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十三)推动质监大数据应用发展。规范和整合“智慧质监”云平台、电梯管理和应急处置服务系统、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项目,开展灵活、柔性、可配置的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挖掘、报表展现等服务,实现质监大数据共享交换。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监管执法、消费投诉和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监管等方面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缺陷预警,增强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大数据应用发展。推进“智慧食药”信息化平台建设,搭建食品药品部门监管和公众服务两大功能平台。积极对接“信用威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食安委成员单位间数据共享,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数据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和开发利用,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综合运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方面数据,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靶向性。积极推广应用全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稳妥开发监管数据,引导公众安全合理饮食用药,引导生产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推进“食安威海”建设。(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五)推动政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开发完善具备大数据自动生成和采集功能的政务应用系统,为政务数据整合、资源共享、分析挖掘创造条件,强化大数据对城市运行安全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测、辅助决策等的支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各类共享开放数据与网上办事大厅、社区服务窗口等有机衔接,实现申请材料历史查询、互认共享。将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全市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库,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应用。面向公民和企业梳理加工、分类推送政务信息,构建经济高效、服务到位、体验良好的政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大数据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标准、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大数据发展的综合协调与督导调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做好大数据发展具体工作,适时探索建立大数据发展中心。各级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有序推动大数据建设与发展。设立威海市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定期召开会议、提出意见建议,为大数据发展献计献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二)健全制度规范。结合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服务需求,制定完善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探索研究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等规范,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格式、数据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以及数据共享开放的方式、内容、对象等,不断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规范大数据市场交易行为,明确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的界限,建立市场化的现代运行机制,发展培育数据流通市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大数据产业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保障大数据发展资金需求。充分发挥中泰齐东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开发应用,重点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设备和产品制造、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大数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育大数据产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方式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切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创业服务、数据资源、平台和技术工具的大数据极客中心、创客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免除数据使用费和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强化人力支撑。以大数据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为载体,引进大数据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威海建设研发技术中心,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形成适合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池。深入实施英才计划,依托“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工程,加强大数据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鼓励哈工大(威海)、山东大学(威海)等驻威高校设置数据科学专业,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组织面向全国高校的大数据创业活动,吸引更多优秀学子、高端人才到威海创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数据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复合型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
(五)注重安全防范。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推动测试、监测、数据脱敏工具研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防护网,全面提升针对隐私数据泄露、违法数据流动等风险隐患的识别、监测和处置能力。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建设,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云平台和网络通信等领域数据安全规范,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强化重大风险识别分析,对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预警、研判和应对。建立数据灾备、安全防护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推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维,实现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平台建设,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控,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单位)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逐步放开市场需求,带头采购大数据服务,引导全社会购买和使用大数据服务。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环境。积极宣传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基金投资、创业服务等方面政策措施、成功案例,展示大数据典型应用成果。征集利用大数据的优秀解决方案,吸引国内外大数据行业领军企业、商业投资等集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9〕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取得长足发展。据统计,全省现有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784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29.7亿元,但产业规模仍然偏小,产业化程度较低,竞争力还不够强。为切实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从生产、流通、建设、消费各个环节加以引导,从研发、示范、产业化全过程给予扶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业化、规模化、集聚化,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以解放思想促进发展观念转变,进一步创新思维,乘势而上,为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强化政策引导,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科技先导,人才支撑。推进产学研结合,实施人才开发与培养工程,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坚持集聚发展,产业带动。加快培育优势产品,培植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基地,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目标任务。
1.新能源产业。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新能源利用量达到全省能源消费总量6%以上;培育一批大企业集团,其中1家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1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10亿元;建设6个省级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
2.节能环保产业。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2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其中2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1—2家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元;建设5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
二、重点支持领域
充分发挥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既有优势,对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吸收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一)太阳能领域。积极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光伏发电关键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发展。重点发展晶硅和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发电控制系统、太阳能灯具等产品的本地化生产。积极推进太阳能利用,重点发展太阳能热水器和光热发电系统及配套产品开发生产,对太阳能、地源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太阳能屋顶计划”、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生物质能领域。重点扶持秸秆能源化综合利用,对秸秆成型燃料、秸秆生物质制气、秸秆制沼气、秸秆干馏、秸秆发电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户用沼气等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研制和生产。
(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继续支持江汽、奇瑞等汽车生产企业研发节能环保、混合动力、纯电动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支持汽车节能和新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鼓励各地率先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运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做大市场规模。
(四)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领域。大力发展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支持富营养化污水防治、污水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生产污水成套设备。支持研发和生产空气防治和净化设备。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先进技术和装备产品。推进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低温、余热锅炉及特种、环保节能型锅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和部品部件等产业化进程。
(五)循环经济领域。积极鼓励工业余能回收利用,重点支持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水泥余热利用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生产。扩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鼓励建立城市垃圾发电厂。
(六)再利用领域。加快发展报废汽车、废旧轮胎、电子仪表、废旧家电、废旧塑料、废旧金属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技术。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给予重点支持。
(七)节能产品消费领域。积极扩大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和消费,重点支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对空调、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等产品研发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给予扶持。
(八)清洁煤技术应用领域。积极支持利用先进的煤气化、煤液化技术生产煤基燃料。重点推进“两淮”水煤浆技术产业化,支持水煤浆出口,抢占国际市场。
(九)生态环保和污染治理领域。支持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对流域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和工业污水深度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给予重点支持。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
(十)核能及风能领域。支持芜湖核电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支持池州、安庆核电项目列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利用风能,建设2个大型风电场。加快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风电整机的本地化制造。
(十一)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服务领域。支持建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中介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咨询、合同能源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深入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创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攻关课题,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联合,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开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急需的技术和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
(二)积极落实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类投资主体研制开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实行鼓励政策,加快项目核准、备案。将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优先给予用地、信贷等支持。优化产业结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引领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注重生态保护,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环境友好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及各类专项补助(补贴)资金。启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增加对流域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申报全国可再生能源建设应用示范市、县。
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技术研发、示范工程建设。整合现有省级专项资金,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税费减免政策,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用好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符合产业调整和振兴方向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和基金,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外资利用方式,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打造优势企业和产业园区。
鼓励和引导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向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园区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以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以基地建设带动产业集聚。实施大企业集团带动战略,筛选一批产业特色突出、带动能力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组成战略联盟,实施优势互补,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积极发展上下游配套产业,努力形成新的产业链和经济增长点。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我省教育资源优势,支持省内有实力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学科专业的建设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企业员工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到我省投资创业。支持省内外优秀人才承担产业化项目,积极营造有利于创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氛围。
(七)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支持产业基地定期举办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博览会等,搭建产业交流和市场平台,进一步提升影响力。按照有利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快研究出台我省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电价管理办法。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构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尽快完善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环保执法,促进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快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实现“三保”目标的重要保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明确提出把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战略先导产业和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进,亲自协调,保证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勇于探索,创新机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以利益为导向、市场为手段的长效机制,扩大有效投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利用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吸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落地,努力建设一批特色园区。
(三)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省政府建立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决策落实,协调解决全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能源科技装备研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财税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节能、综合利用及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省农委负责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小城镇和农村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保产业技术标准,参与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落实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新能源和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支持新能源和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7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到2017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进入建筑业大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20家;安徽建筑业企业在省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发展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专业类别结构和布局,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集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装饰、钢结构、防腐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依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驻外建筑业服务机构,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徽匠”品牌影响力。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形式,推进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改制企业优化股权配置,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
(七)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联合行动计划,引导设计、施工、检测等企业采取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加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业节能降耗。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督促建筑业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技术工种和一线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建筑业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支持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一)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跻身全球工程承包500强。各级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可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四)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