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 | 外文名 | Anhui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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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 | 1988年12月24日 | 主管单位为 | 安徽省建设厅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英文翻译为ANHUIBUILDINGDEC-OR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ABD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联合全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全省建筑装饰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装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二)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决策参考。
(三)积极开展省内外和国际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广技术经济成果、推进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四)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素质。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建筑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议,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打造更多的精高工程,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六)编辑出版刊物、杂志、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运用网络技术,加快行业信息和流通。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如协助政府编制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程等。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法人代表或会长同意,由协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办公室,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届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任法定代表者,由法人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社团创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4年8月3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2100433B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Anhui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创建于1988年12月24日,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建设厅。1993年,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为省一级协会。2007年11月13日,我会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公约》,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选举王茂新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王晓魁为秘书长(法人代表),另选举王金平、孙业飞、苏丰、张兵(女)、陶余桐、蒋建良、魏心平7名副会长。协会现有个人会员4名、单位会员276家,其中:常务理事56名,理事138名。
协会设培训部、财务部、信息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门。其中:培训部于2002年经省建设厅有关部门核定为省二级培训资质。由于我会积极地开展工作,2004年被中装协评为“优秀协会”,2006年被中装协评为“信息化先进单位”,2007年被安徽省民政厅评为“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
2014年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促进行业生产力发展为目标,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认真组织行业内活动。在行业标准、法规建设、组织行业调研、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行业管理...
顾问:张恩树名誉会长:马挺贵 名誉副会长:汪家玉会 长:李秉仁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晓一副秘书长:陈新 刘原 张京跃 邓千 艾鹤鸣副 会 长:李朝盛(蓉泉装饰)、张靖瑞MERRTO、张兴、王波、陈丽、薛景...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于1984 年9月,业务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它以促进行业生产力发展为目标,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认真...
4月17日下午,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在马家花园酒店召开了2009年年会。会上,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分别作了讲话,张代莹报告了装饰协会2009年的工作安排,装饰协会副会长张灿做了修改章程的有关报告。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2100433B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建筑装饰行业全国性法人社团,协会自1984年9月成立以来,以发展中国建筑装饰业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组织业内的专业技术、经济、文化活动,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较高的话语权和代表性。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质量分会(简称:中装协质量分会)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下设分会,将围绕质量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实施装饰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编制、宣贯和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调查研究与服务企业发展的个性需求,为有效推动广大建筑装饰企业在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100433B
(2006年4月26日武汉建筑装饰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Wuh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WHBDA.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装饰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武汉地区建筑装饰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为政府、企业双向服务,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马场角小路36号华西公寓C栋4单元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调查、了解、分析和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适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行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以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并受其委托承担资质初审、年检及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协调行业内部和有关行业间的关系,依法支持和协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促进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和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展览等活动,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七)组织、开展人才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装饰黄鹤奖工程及设计大赛的评选与表彰;
(九)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努力行使好转变政府职能中有关部门转交的职能;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承办的其他事项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在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资格分为会员和资深会员。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资深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0年以上,对协会或行业贡献突出,或其身份、经历、地位有益于行业发展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承认行业自律规则并自觉履行行规,关心行业发展、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须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爱协会、积极从事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长办公会,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下属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请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和专业工作需要,征得行业和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应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并依据各自的特点制订指导自己行动的工作条例,经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注销社团法人时,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全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武汉建筑装饰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