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 外文名 | Anhui province construction design fire audit management appro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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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3
【发布文号】计设[1991]001号
【发布日期】1991-01-02
【生效日期】1991-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日皖公消〔1991〕1号
计设〔1991〕001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以下简称建审)管理,改善防火安全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的情况,提出防火审核意见;
(二)参加由基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召开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评审建筑防火设备和材料的防火性能与质量;
(三)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结合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法规,进行防火设计宣传。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工程项目),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防火审核手续。水库、灌溉工程、渔业基地、江河治理、铁路(不含铁路枢纽及附属建筑)、公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可免于审核。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的防火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消防法规、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先进适用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消防监督机关对初步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专章论述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对消防设计的重大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主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六条引进重要成套设备,设备本体带有的消防设施,国内能配套的,可不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应连同设备本体同时引进。
第七条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一般工程只进行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核。小型民用项目和厂区内单项工程可简化审核程序。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投资的水电1000万元以上,工交800万元以上,民用建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由行署、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第九条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按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计委通知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进行审核。审核后,必须把有关文件及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管理就是:1、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2、工程的招投标; 通俗的说就是:现场施工管理;盖房子需要组织人员,材料准备,施工计划,以及组织施工。还有招投标获取工程等建筑工程设计简单地说,是对建筑造型、...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
一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现为房子的四周墙体出现45度裂缝,阳台悬挑梁、悬挑板因钢筋设计不合理或表面钢筋下沉; 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不合格,电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接地不良好存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江西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提出五点贯彻要求,具体如下:
一、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试行事后报告制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先获取项目招标编号。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在我厅相配套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出台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依法依规自行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房建及市政工程设计子系统2017年5月1日同步更新,招标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供投标人浏览下载,投标人携带纸质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
五、事后报告制度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的新模式,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