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 | 外文名 | ANHUI PROVINCE PURIFICATION ENGNEERING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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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安徽省民政厅 | 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E PURIFICATION ENG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AHP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从事净化工程(包括大气、水、固、废等净化处理)行业的工程施工、设备制造、销售和洁净无尘室(车间)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和研究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信息的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净化工程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安徽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合肥市颖河路950号30#-104~1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助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并提供咨询服
四、为会员搭建投融资平台。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六、 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展销会,开拓市场,举办研讨会,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
八、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
九、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协调会员间的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对于困难的会员单位,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和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等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顾问专家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
(一)为本会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顾问咨询和智慧支持。
(二)从国家政策实际决策和实施的角度,为本会的工作方法提供咨询意见。
(三)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行业标准法规工作委,行业标准法规工作委的职能、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政策指导,拟定本行业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全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全行业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三)管理和指导行业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担本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行业检测试验中心;行业检测中心的权责是:
贯彻执行行业的各种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参与检验标准、测试方法的修、制定工作。
组织对各检验项目的技术关键和技术难题的攻关,改造和完善测试手段,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根据检验业务的开展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涉及技术、行业标准的问题进行调研、审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5人左右,副会长15人左右。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后由会长任命或由会长直接聘任。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咨询费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安徽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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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项会长,您好!首先感谢您接受本刊的采访.建筑节能是当前安徽省住建厅大力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您作为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会长,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协会组织情况.\n项炳泉: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是一个由省内外热心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的,从事建筑管理、开发、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测评、质监及节能设备产品生产等工作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和绿色建筑领域相关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完善行业协会治理机制,是提升行业协会绩效的重要途径。在企业面临囚徒困境和智猪博弈困境时,行业协会是在有限的企业之间组织开展集体行动以消除企业面临困境的组织。由于企业之间开展集体行动的频率并不高,且组织集体行动需要专门性知识,这决定了行业协会治理机制的性质是一种三方规制结构,在实践上表现为多重外部力量主导的共同治理特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n 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AH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际合作交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省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建设厅、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团和会员;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社会团体;
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3、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了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7月13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能力资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总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工业、生物净化(洁净)工程、医疗洁净室等建(改)造企业的资质管理。本标准中专业承包企业能力资质指:对从事净化工程企业的资信能力、施工和技术水平、工程业绩、经营场所、售后服务和信用水平等指标的能力。本标准中净化工程指:在保证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社会生产活动所要求的对相关受控环境空气中物理微粒、气溶胶等目标物的一系列控制手段,将受控环境内一系列物理状态(温、湿度,洁净度,菌落数,压差,气流速度与气流分布,噪音,微振,照度,静电等)控制在工艺需求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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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进入洁净室数目以维持小限度为原则(愈小愈好),并须依洁净室进出标准流程进出洁净室。出则相反方向进行,唯不须经缓冲通道或风淋室脱尘处理。
二、进入洁净室员工,必须要具备有达成高洁净度标准,并要维持状态的观念。
三、生产过程中接触成品的操作必须戴上一次性手套,手套要完整、无破损、不透水,当手被污染后必须按上述洗手消毒程序重新洗手消毒。
四、控制工人自身新陈代谢物***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在生产前换工作鞋、换工作服、戴工作帽、佩一次性口罩,工作衣、帽应穿戴整齐,头发不得露在衣帽外面,禁止涂口红、化妆、喷香水、涂指甲油、佩戴任何饰品、手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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