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成立于1996年4月,是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下,由全省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和在工程咨询领域及有关技术经济部门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对外代表安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60余家,来自全省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涉及20多个专业领域,覆盖全省多个市县,并建立了为会员提供工程咨询信息服务、交流的平台—安徽工程咨询网。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开展工作。
一是积极引导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和业主做好服务,主动参与省经济建设领域的活动,在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是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行业自律,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29号令,积极做好工程咨询资格认定,规范工程咨询行业市场。迄今全省已有148家单位取得工程咨询资格,其中甲级22家,乙级33家,丙级91家;
四是全力做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考试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等几方面业务。截止2011年7月,全省共有1487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中有1345人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注册;
五是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提高工程咨询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协会坚持在全省开展年度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当作宣传工程咨询业的一项重要活动,积极扩大工程咨询业在我省经济领域的影响。在评优活动中,发现了一批突出的优秀咨询成果,经推荐荣获了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六是努力加强咨询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信息交流和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协会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了各会员单位的信任,获得了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于2004年被安徽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社会团体”。
面对工程咨询行业的新形势、新要求,协会将继续努力开拓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安徽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为适应安徽省工程咨询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于1996年4月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正式成立。协会隶属于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现有会员单位164家,其中,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53家,丙级工程咨询单位104家。
安徽省工程咨询业倡导遵循的职业准则:
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原则;
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尽责,信守合同。
组织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资质评审办公室和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来自全省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涉及20多个专业领域,覆盖全省17个市。大部分会员是国有企业,也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是非国有咨询机构和中外合资咨询企业。
专业领域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地质、水利、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电力(含热电、火电)、公路、港航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钢铁、非金属、机械制造、汽车、电子、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建筑材料、轻工、纺织、食品、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和建筑等。
服务范围投资机会研究,新建及技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咨询评估,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与工程管理,工程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后评价),经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专题研究等。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主要负责人:
会长:夏光男,工学硕士,冶压专业,教授级高工,注册咨询工程师,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和项目决策管理工作,担任安徽省综合性工程咨询机构负责人多年,资深工程咨询专家。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群男,工学硕士,系统工程专业,教授级高工,注册咨询工程师,多年从事项目管理与工程咨询工作,具体负责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聂忠桂男,大学本科,具体负责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螘群女,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多年从事项目管理与工程咨询工作,具体负责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简称APAEC)
第二条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单位和在工程咨询及有关技术经济部门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代表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指导,并参照FIDIC有关条款,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工程咨询工作经验,促进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领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15号富华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研究、编制全省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管理法规等文本,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报批。
(三)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举办有关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四)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及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六)协调行业间、会员间的工作关系,维护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七)接受省计委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申报、审批全省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及年检工作。
(八)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有关全国性组织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有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 个人会员应具备咨询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制和出版的刊物、文件、资料及各类工程咨询、技术经济信息。
(四)对协会的工作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质询,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道德行为准则,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它活动经费;
(五)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信息与资料;
(六)关心和支持协会,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并修改协会章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处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经会长同意后任命;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检查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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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名单
高级顾问:
张 平 中共安徽省省委副书记
邵 明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名誉会长:
朱先发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 明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迟宦邦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会 长:黄斯勇
副会长:韩良俊 朱也牧 夏光 张万奇 刘约汉 武哲
罗宁 宋直刚 杨裕官 岳明 秦勤 陆仁义
李保谦
秘书长:刘约汉
执行副秘书长:王群
副秘书长:聂忠桂、螘群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黄斯勇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原院长
韩良俊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总工
朱也牧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总工
张万奇 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 原院长
夏 光 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 院长
刘约汉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武 哲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总工
罗 宁 安徽省原经贸委投资处 处长
宋直刚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处长
杨裕官 合肥煤炭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岳 明 化工部第三设计院(华东工程公司) 副总经理
王吉双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院长
陆仁义 中冶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总院 院长
李保谦 机械部第一设计院 副院长、总工程师
高志凌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杨 农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 处长
王善元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副总经理
李仁泽 铜陵化工集团公司 副总工程师
许昌明 省建行信贷委 主任
张令保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主任
孔庆祥 安徽省投资集团公司 副总工程师
董训义 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副主任
管海民 淮北市工程咨询院 院长
姚宏俊 蚌埠市建设投资咨询公司 总经理
高 峰 阜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任
唐永福 安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副主任
赵学安 六安市工程咨询院 院长
章 敏 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胡厚国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左玉琅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院长
曹月林 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院长
张胶东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党委书记
武 荣 合肥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院长
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以下简称"安徽院")坐落于安徽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合肥,1988年成立,2009年经安徽省编办批准加挂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牌子,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会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特邀常务理事单位、华东地区工程协作网成员、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单位。三十年励精图治,经过全体干部职工不懈努力,安徽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建了"皖咨"品牌,形成了高层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CNAEC)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2年12月成立。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7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
(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广西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12年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缩写:GX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广西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竭诚为会员服务,在地方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制定在全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咨询政策、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促进行业发展。
(二)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以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提供独立、公正、科学的咨询服务,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五)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工程咨询培训与研讨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办好《广西工程咨询》刊物和《广西工程咨询网》,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的信息和动态。
(七)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行业相关的国内外学习考察,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要求,大力推进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济、法律、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教育。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与工程咨询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合法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合法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椐;
(五)接受本会的协调;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情况特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批准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