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 外文名 | Interim Provisions pilot project in Anhui Provinc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挑选若干个工程项目,对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明标和暗标的意思不是你想的这样,投标的时候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商务这部分就是明标,技术这部分就是暗标,暗标在装订的时候,封皮是白纸,不能有任何内容,里面也不能提到任何能够表明你公司名称的信息。这才是所谓...
1、设计费也要招标的哦。带招标手续办理支付。2、监管费如果没有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不用通过采购办。通过资金管理科室直接支付。
安徽省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在全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2011年各...
工程项目的具体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的,必须在已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
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公告,除了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网站和报纸发布。
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拨款时,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人。建设单位在申请用款时,要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设备的验收证明、中标人的发票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凡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门、单位,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中标人;未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先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再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给中标人。
(二) 财政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先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再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中标人。
(三)单位自有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对“拼盘”资金的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按各占总投资的比例支付。建设单位要求支付财政性资金时,应当提供已支付单位自有资金的证明。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要突破原批准预算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执行。
工程项目执行完毕后,必须由招标人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具体按我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购[2000]53号)执行。
本暂行规定(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 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财购 [2010]396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采购人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 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 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项目编号: AH-H2009367(重新采购) 本中心接受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意事项: 1.被询价的供应商 (原则上在本中心注册登记且有中标或成交记录) 可就以下采购清 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 2009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3:00 时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 报价(单价、总价) 。各包单独报价、单独封闭,不接受分品目报价。 2、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 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 4、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 6、本中心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 “合同条款” 和供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规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开性
七、极大的影响力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本书是作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十几年来,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思考与研究的积累。本书研究的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外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等方面。通过本书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从初创到完善的历程,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与时俱进的诸多创新之举。本书有关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研究,对我国调整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有较多建议,可作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制度之参考。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全书》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核心,全面、系统诠释了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全书》可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中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的工具书,亦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参考书,同时还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和研究的辅助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