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限时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征收管理规范》规定时限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不得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二)公开办理时限

地税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或提供公众查询渠道。地税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三)延期办理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四)限时办理监控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非即办事项的管理和监控,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应明确延误环节和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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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或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地税部门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即时受理

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办理事项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均必须即时受理。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即时办理、解答。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单位、地址、受理人员及相关信息。若不属于地税部门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制度

首问责任人对不能现场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实行过程监控

地税机关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首问责任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实行痕迹管理,实现首问事项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的闭环式管理。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事项。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发起,也可以由地税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宽预约服务渠道

地税机关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手机APP移动办税等服务平台,拓展预约功能,努力为纳税人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的预约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预约。

(二)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错峰预约服务是指由地税机关发起,错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预约服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出错峰预约。地税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地税机关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三)预约服务变更

对已受理的预约事项,地税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地税机关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限时办结制度常见问题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地税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

(一)延时服务提示

临近下班时间,地税机关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并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二)延时服务特例

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事项,地税机关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三)延时服务权益

地税机关应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账,记录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五、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是指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一)完善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

1.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功能。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互联网 安徽地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09号)要求和部署,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服务。

2.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24号)要求,在通过“人工 自助语音”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打造12366综合服务平台,将传统线下办理的涉税事项拓展为线上线下均能办理。

3.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省局已经拓展全省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功能,现已具备查询打印个人完税凭证和网上缴税(费)凭证、纳税证明开具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等4项服务功能,并将努力尽快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及凭证打印、发票代开、申报缴税等服务功能。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各项服务功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

(二)自助办税终端部署

自助办税终端可部署在地税机关24小时自助办税厅(点),也可配置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24小时自助服务区。各地可结合本地自然条件、纳税人数量、纳税人类型以及需求偏好,合理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的配置数量。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限时办结制度文献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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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 2010? 2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 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2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地税局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 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 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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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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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 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公益救济性捐赠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 2004﹞387号 【发文日期】 2004-07-30 【实施时间】 2004-07-3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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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日,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作出了安排部署,为了确保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排查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完善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须提供的各类证书彩色扫描件和资料复印件目录

(一)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注册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法人委托授权书、承诺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经考核培训合格的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凭证或租赁合同;相关人员签字的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材料的送检报告;有关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档案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二)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从业资格证书;法人授权书、承诺书、监理日志、监理大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资料及企业内部管理资料。

以上资料需要全部存放在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送检报告和监理日志为原件,其他资料为复印件。

二、相关要求

(一)施工现场相关人员在现场接受检查时,要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

(二)对施工现场资料不全,又不能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各地(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办要及时将通知印发给辖区的每一个施工企业,监督和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同时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随时做好迎检工作。

(四)为了切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排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于5月15日前务必完成资料完善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2009〕410号),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统计月报和结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施工图审查结果统计月报制度,各审图机构要将当月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分单项工程填写《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月报统计表》(式样附后),于下月10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二、单项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实行即时上报制度,各审图机构按照审查报告的规定格式和内容,每完成一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将《施工图审查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邮箱地址:; 联系人:焦波;联系电话:)。

三、单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即时上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统计月报内容要详实、准确,结果保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或少报、漏报。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节能政策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记录详实,依据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要准确。

四、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季度通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统计汇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并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原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年报制度照常执行。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和审图机构的执业行为,对各种建设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布。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月报统计表

2.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月报统计表

二○○九年九月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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