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安徽枫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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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琪瑞大厦B座905、907、908室 |
简介:北京中润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咨询等。法定代表人:王纯贵成立时间:2013-10-09工商注册号:340100000851034企...
简介:武汉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等的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标的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提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
大连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2006-09-28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红光街10-5号。大连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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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以水利水电、市政、公路、工民建等工程的招标代理、造价编制与审核、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投标代理为一体的
日前,安徽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了“关于我省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据相关人士统计,在滁州市现有的16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到2013年3月底将有10家企业的资质到期,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到期的30日前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滁州市的乙级企业资质延续家数众多,资质延续申报资料越来越复杂,资质延续的审查程序也越来越严格。针对以上情况,滁州市造价站为确保企业资质延续顺利过关,不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近日召集了10家资质快到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人员,以会代培形式指导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工作。该市的造价站工作人员对资质延续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对资质延续申请资料、程序、时间节点等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逐一解释。
此次会议上强调,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是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管理、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对企业的资质条件、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市场行为、社会信誉、业务质量、经济效益的综合审验,能否顺利通过资质延续,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
此次会议还要求各企业要提高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延续申请工作。
12月18日上午,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会在合肥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赵毅明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王晓魁处长出席会议,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协会,及我省造价咨询企业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省造价总站副站长史劲松主持。
首先省造价管理总站介绍了我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过程、特点,并布置下一步工作。
厅标准定额处王晓魁处长指出,要深刻认识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遵守原则,压实责任,加速宣传,让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在我省落地生根。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赵毅明处长充分肯定安徽省造价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全国造价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强调要以目标、问题为导向,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排查,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建设行业诚信体系抓紧抓实,以点带面,促进建设行业向好发展。
省造价总站副站长李萍对《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和《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最后由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示了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本次会议的召开为我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造资〔2011〕1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受理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投诉受理工作程序。
一、受理投诉管理机构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投诉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市造价(定额)站负责做好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二、受理投诉范围
3、受理投诉范围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
三、受理投诉程序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诉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定额)站提交书面投诉书。
5、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定额)站提交书面投诉书,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诉处理程序
7、各市造价(定额)站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8、造价(定额)站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9、造价(定额)站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10、当事人对造价(定额)站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做处理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五、投诉处理的其他要求
12、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4、投诉人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人。
15、投诉处理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16、对每一件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投诉书、领导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以及各市造价(定额)站上报的有关文字材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17、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