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是一种现行国家标准。
中文名称 | 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 外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Unit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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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标准状态 | 现行 |
中标分类 | A78精密工程与地基测绘 |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一般规定
4 界址点、控制点及房角点
5 境界
6 丘界限及其他界限
7 房屋
8 房屋附属设备
9 房屋维护物
10 交通
11 水域
12 独立地物
13 公共设施
14 绿化地和家用地
15 房地产要素
16 标记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产图的分幅及编号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房产图图廓整饰样式与说明
附录B (标准的附录)说明注记简注表
附录B (提示的附录)测量草图
附录E(提示的附录)房产图示例
4·1 一般规定
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本标准是根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图式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和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规定了房产图表示各种房地产要素的符号、注记和整饰样式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图测绘。其他地区的房产图测绘亦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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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面积计算,也就是说,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最新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是GB/T 17986.1-2000吗
是的,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目前最新版本。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18)
2i=1或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
S--所量算面积,㎡;
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 。 1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 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l.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包括房屋建筑 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 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按房屋的内墙面水 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 0米以上计算。假层、 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 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
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986.1 —2000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 年 2月 22日发布, 2000年 8月 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 1991年 5 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的基础上, 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 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 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 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 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
本标准是根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图式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和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规定了房产图表示各种房地产要素的符号、注记和整饰样式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图测绘。其他地区的房产图测绘亦可参照使用。
4·1 一般规定
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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