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GB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定价 17.00元
ISBN 9781580058438

一、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

二、对实际有可能同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三、对同一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

第3.1.6条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在建筑物受水浸泡后,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使用功能。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蓄滞洪期间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的物理(自重、体积等)和力学性能等变化,以及退洪后结构自重增加和地基承载力降低等不利情况进行,并选择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3.1.7条承重墙体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实心砌筑,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M5。

严禁使用生土作为承重墙体材料。

第二节建筑设计

第3.2.1条建筑体型宜简单。平面形状多转折的建筑物可分成若干平面形状简单的单体建筑。

第3.2.2条 单体建筑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第3.2.3条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45m。在洪水含泥沙量大的蓄滞洪村镇地区,可根据情况适当抬高室内地面设计高度,以使清淤后的室内地面不低于室外地面。

GB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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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第三章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节结构计算

第四节构造措施及其它

第四章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

第一节波浪要素

第二节波浪荷载

第五章地基基础

第二节设计计算

第三节地基处理

第六章砖砌体房屋

第二节计算要点

第三节构造措施

第七章钢筋混混土房屋

第八章单层空旷房屋

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录二半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附录三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附录四楼板(阳台板、雨篷板)等水平板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附录五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

附录六半透空式房屋墙体承载能力验算

附录七砖填充墙框架抗洪验算

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GB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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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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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其它低洼易涝及易受洪水灾害的地区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包括八章和八个附录.八章的顺序是总则,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地基基础,砖砌体房屋,钢筋砼房屋,单层空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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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简介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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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简介王开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一、前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一93已于1993年7月16日由建设部批准颁发(建标[1993]541号文),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治国必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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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与内容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可以聘请有损失评估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参与。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以蓄滞洪区所涉及县(区)为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入户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情况;

(二)地方政府补偿工作程序;

(三)补偿对象、范围的准确性;

(四)损失登记数据的真实性;

(五)损失计价指标的合理性;

(六)损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可按前期准备、资料审查、选取核查对象、入村入户核查、成果分析、提出核查意见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在赴现场进行核查前,核查组应全面了解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洪水淹没、汛前财产登记及变更、当地经济物价水平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的主管部门关于补偿登记工作的情况介绍,查看损失登记过程有关资料,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供的各级损失登记表原件。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进行三级现场核查。

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两级,重点核查其组织体系和工作情况,调取存档的原始登记资料,与县级政府存档资料比较,核实其一致性。

在村(居)民组,核查组应入户核实各类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蓄滞洪区内选取20%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5%左右的村(居)民组,每个村(居)民组选取10%左右的住户进行核查。

选取核查对象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注意涵盖各种损失类型,不得在入户核查前将选取的核查住户名单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在现场核查时应注意向居民了解补偿登记工作过程、张榜公布情况以及居民对各级政府补偿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完成入户调查后,核查组应进行各组数据比较,判断各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如有误差,应分析、判断产生误差的原因。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一般应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交换初步核查意见。初步核查意见应包括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组的初步核查意见,修改和完善补偿方案。流域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方案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同时抄送水利部。

核查意见应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过程、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蓄滞洪区行政区划图、经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可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各类损失计价指标以及各县(区)前三年统计年鉴等核查所需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蓄滞洪区核查工作制度,明确核查工作人员职责,针对蓄滞洪区运用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细化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工作公正、公平、有效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蓄滞洪区管理机构和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由当地水利、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公安、农业、计划生育、邮电通信、土地管理等部门组成。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蓄滞洪区管理机构负责。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201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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