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GB17841 | 发布日期 | 200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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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原文语种 | 中文 |
中文字数 | 6000字 | 原文页数 | 15页 |
ISBN | 155066·1-35274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标准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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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与GB17841-1999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取消了钢化玻璃的技术要求;
---取消了抗风压性能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碎片状态、弯曲强度的技术要求;
---尺寸及允许偏差项目中增加了边长大于3000mm 的技术要求,增加了对圆孔的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项目中增加了对爆边缺陷的允许规定;
---弯曲度项目中取消了对垂直法半钢化玻璃的要求;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玻璃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秀强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华天宝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江门银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江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廷、石新勇、王文彪、夏卫文、吴从真、孙大海、艾发智、龙霖星、杨宏斌、陈新盛、周健、平柏战、张坚华、贾祥道、赵威、邱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178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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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2100433B
书名: GBT 17841-2008 半钢化玻璃
标准类型: GB
标准号: GBT 17841-2008
标准/规范中文名: 半钢化玻璃
标准/规范英文名: Heat strengthened glass
原文页数: 15页
中文字数: 6000字
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GB)
中标分类1: 建材
中标分类2: 陶瓷、玻璃
中标分类3: Q34工业技术玻璃
ICS分类1: 玻璃和陶瓷工业
ICS分类2: 玻璃
ICS分类3: 81.040.20建筑玻璃
首发日期: 1999-09-01
计划单号: 20072599-T-609
原文价格: 18.0元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批准日期: 2008-10-15
实施日期: 2009-06-01
出版日期: 2009-01-01
提出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 吴辉廷、石新勇、王文彪、夏卫文、吴从真、孙大海、艾发智、龙霖星、杨宏斌、吴辉廷、石新勇、王文彪、夏卫文、吴从真、孙大海、艾发智、龙霖星、杨宏斌、陈新盛、周健、平柏战、张坚华、贾祥道、赵威、邱娟。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ISBN: 155066·1-35274
有关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216 外径千分尺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标准信息摘要
本标准与EN 1863-1:2000《建筑用玻璃—热增强钠钙硅酸盐玻璃 第1部分 定义和描述》和EN 1863-2:2000《建筑用玻璃—热增强钠钙硅酸盐玻璃 第2部分 一致性评价/产品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同时参考了ASTM C 1048-04《热处理平板玻璃热增强玻璃、镀膜和普通钢化玻璃产品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半钢化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砀建筑用半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半钢玻璃,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与GB 17841-1999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取消了钢化玻璃的技术要求;
——取消了抗风性能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碎片状态、变曲强度的技术要求;
——尺寸及允许偏差项目中增加了边长大于3000mm的技术要求,增加了对圆孔的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项目中增加了对爆边缺陷的允许规定;
——弯曲度项目中取消了对垂直法半钢化玻璃的要求;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我有个备份的5501版本,已发送你邮箱,查收下
谁有GB/T17431.1-2010、GB/T17431.2-2010电子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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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841-2008半钢化玻璃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GB17841-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9-09-01 发布 2000-08-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技术内容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技术标准 JIS R3222 ; 1990 《倍强玻璃》,并参考美国 ASTMC1048 :1992 《热处理平板玻璃— HS 类、 FT 类涂层和非涂层玻璃》和欧洲联盟标准草 案 CEN/TC 129/WGZ/N76E :1993《热增强玻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幕墙平型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对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表面应力、 霰弹袋冲击性能、耐热冲击性能和抗风压性能等 7 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表面应力一项参照 ASTMC1048 编制,霰弹袋冲击性能参照 GB/T9963-1998 《钢化玻璃》编写,耐热冲击性参照 CEN/TC129/WGZ/N76E 编写。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
国标GB9962、欧洲标准CE(包括EN标准)、ANSI、...
玻璃材料的符合标准:
①浮法玻璃:GB11614;
②压花玻璃:JC/T511;
③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JC433;
④钢化玻璃:GB/T9963;
⑤吸热玻璃:JC536;
⑥半钢化玻璃:GB17841;
⑦Ⅲ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及钢化玻璃。
GB11944-2002的规定摘录如下:
① 材料
a.玻璃可采用浮法玻璃、夹层玻璃、压花玻璃、吸热玻璃、镀膜玻璃、钢化玻璃、幕墙用钢化和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等。浮法玻璃应符合GB11614的规定,夹层玻璃应符合GB9962的规定,钢化玻璃应符合GB9963的规定,幕墙用钢化和半钢化玻璃符合GB17841的规定。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b.密封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JC/T486的规定;
中空玻璃用塑性密封胶应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的第一道、第二道密封胶组份间色差应分明;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隐框幕墙用第二道密封胶必须是硅酮密封胶;必须满足中空玻璃性能要求。
c 胶条: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型铝带的胶条,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c.间隔框:使用金属间隔框时,应去污或进行化学处理。
d.干燥剂的质量、规格、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②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如下:
长度或宽度允许偏差(mm)
L<1000 ±2.0
1000≤L<2000 2、-3
L≥2000 ±3.0
③中空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如下:
玻璃厚度公称厚度(mm)允许偏差(mm)
t<17 ±1.0
17≤t<22 ±1.5
t>22 ±2.0
注:中空玻璃的公称厚度为两片玻璃厚度与间隔框厚度之和。
④中空玻璃两对角线允许偏差见表。
正方形和矩形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⑤中空玻璃密封胶宽度:单道密封胶层宽度应计算确定,其最小宽度为10mm±2mm,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宽度应计算确定,其最小宽度为5-7mm,胶条密封胶层厚度为8mm±2mm,特殊规格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⑥外观: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夹杂物及密封胶飞溅现象。
⑦性能要求:中空玻璃的密封、露点、紫外线照射、气候循环和高温、高湿性能按GB7020进行检验,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
※密封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0.5KPa, 厚度增长必须 ≥ 0.8mm,在该气压下保持2.5后,厚度增长偏差<15%为渗漏全部试样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露点将露点仪温度降到 ≤-40 度,使露点仪与试样表面接触3min全部试样内表面无结露或结霜。
※紫外线照射紫外线照射168h试样内表面不得有结雾和污染的痕迹。
※气候循环及高温高湿气候试验经320次循环,高温、试验经224次 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总计12块试样,至少11块无结露或结霜。
隐框幕墙选用中空玻璃时,必须做到中空玻璃第二道密封胶一定要采用硅酮密封胶,并与结构性玻璃装配用密封胶相容,即两者必须采用相互相容的密封胶。当结构性装配使用某一硅酮密封胶,最好订购的中空玻璃密封胶层也用同一厂硅酮密封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