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富水法域篇
第1章加拿大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加拿大《1985年环境部法》节译
第二节加拿大《1970年水法》节译
第三节《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四节加拿大《1987年联邦水事政策》节译
第五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法》节译
第2章芬兰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芬兰宪法》节译
第二节芬兰《2004年水资源管理法》节译
第三节芬兰《1961年水法》节译
第四节芬兰《1996年自然保育法》节译
第3章密歇根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63年密歇根州宪法》节译
第二节《大湖区宪章》节译
第三节密歇根州《1994年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4章爱沙尼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爱沙尼亚宪法》
第二节爱沙尼亚《水法》
第5章俄罗斯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节译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节译
第三节《2006年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节译
第6章巴西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巴西《1981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节译
第三节巴西《1997年国家水资源政策法》节译
第四节巴西《2000年水事局法》节译
第7章印度尼西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45年印尼宪法》节译
第二节2004年《水资源法》节译
第三节1997年《环境管理法》节译
第四节1991年《河流法规》节译
第五节1991年《湿地法规》节译
第8章马来西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马来西亚《1920年水法》节译
第二节马来西亚《1974年环境质量法》节译
第三节马来西亚《1980年国家公园法》节译
第二编中等法域篇
第9章密西西比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
第二节《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
第三节《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
第10章塔斯马尼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9年水管理法》节译
第二节《水管理政策(2001年第1号):生态环境用水》节译
第11章英国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英国《1989年水法》节译
第二节英国《1990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英国《1991年水资源法》(2003年修改)节译
第四节英国《2003年水法》节译
第12章保加利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节译
第二节保加利亚《2002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保加利亚《1999年水法》节译
第13章乌克兰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6年乌克兰宪法》节译
第二节乌克兰《1995年水法典》节译
第三节《关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确保环境安全的乌克兰国家政策原则指南》节译
第14章墨西哥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墨西哥合众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墨西哥《1992年国家水法》节译
第15章土耳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82年土耳其宪法》节译
第二节《1983年环境法》节译
第三节《1953年国家水力工程总局建立及其职责法》节译
第四节《1960年地下水资源法》节译
第五节《1988年水污染管制条例》节译
第三编缺水法域篇
第16章加利福尼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加利福尼亚宪法》节译
第二节《加利福尼亚水法典》节译
第三节《加利福尼亚自然与风景河流法》节译
第四节《加利福尼亚垂钓和娱乐法典》节译
第17章南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南非新水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节译
第三节1997年《南非国家水事政策白皮书》节译
第四节南非《1998年国家水法》节译
第18章南澳大利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94年水事改革框架》节译
第二节1996年《关于生态系统用水供应的国家原则》节译
第三节2004年《关于国家水资源行动计划的政府间协议》节译
第四节《2004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节译
第五节《自然资源管理规划(2006年)》节译
第19章乌兹别克斯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节译
第二节《1993年水体和水体利用法》节译
第三节《1992年自然保护法》节译
第四节《1993年特别自然区域保护法》节译
第20章捷克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捷克《水法》节译
第二节《拉贝河保护国际委员会协定》节译
第21章印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印度宪法》节译
第二节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印度《2002年国家水政策》节译
第四节印度《2005年地下水开发和管理的监督与控制示范法》节译
第22章肯尼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1968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二节《2003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三节《2002年水法》节译
第四节《1976年野生动物(保育和管理)法》节译
第五节《1999年环境管理和协调法》节译
第六节《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条例》节译
第23章津巴布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津巴布韦宪法》节译
第二节《1968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三节《2003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四节《2003年水法》节译
第五节《2002年环境管理法》节译
第六节《1975年公园和野生动物法》节译2100433B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择》由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胡德胜,男,汉族,1965年出生,河南卫辉人,法学学士(北京大学,1988),哲学博士(英国邓迪大学,2005),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师,律师,仲裁员。善于从法、经济和自然科学的融合角度研究问题,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有国际法和比较法,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与政策,民商经济法。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出版中文和英文著作10余部,在Water Policy、University of Denver Water Law Review、《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上发表中文和英文论文30余篇,曾为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个人礼仪1 讲究礼貌 语言文明2 规范姿势 举止优雅3 服饰得体 注重形象第二篇 家庭礼仪1 家庭和睦 尊重长辈2 情同手足 有爱同辈第三篇 校园礼仪1 尊重师长 虚心学习2 团结同学 共同进...
前言第一章 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现代设计的发展现代设计教育第二章 现代设计的萌芽与“工艺美术”运动工业革命初期的设计发展状况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第三章 “新艺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的背景法国的“新艺...
编号 书名 市场价 普通会员价 高级会员价 C001 《新型干法水泥技术》 48 元 43元 38元 C003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与设备》 48 元 43元 38元 C004 《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原理与应用》 45 元 41元 36元 C005 《新型干法水泥厂设备选型使用手册》 98 元 88元 78元 C006 《新型干法水泥实用技术全书(上下册) 》缺 400 元 360 元 320 元 C007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耐火材料砌筑实用手册》 15 元 14元 12元 C008 《新型干法烧成水泥熟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 48 元 43元 38元 C009 《水泥新型干法生产精细操作与管理》 49 元 44元 39元 C010 《预分解窑水泥生产技术及进展》缺 49 元 44元 39元 C011 《水泥预分解窑生产线培训教材》 15 元 14元 12元 C012 《预分解窑水
柜号 序号 G1 1 G1 2 G1 3 G2 4 G2 5 G2 6 G2 7 G2 8 G2 9 G1 10 G2 11 G2 12 G2 13 G2 14 G1 15 G1 16 G1 17 G2 18 G2 19 G2 20 G1 21 G3 22 G3 23 G3 24 G3 25 G3 26 G3 27 G1 28 G1 29 G3 30 G3 31 G2 32 G2 33 G2 34 G2 35 G2 36 G2 37 G2 38 下右 39 下右 40 下右 41 下右 42 下右 43 下右 44 下右 45 下右 46 下右 47 下右 48 下右 49 下右 50 下右 51 下右 52 下右 53 下左 54 下左 55 下左 56 下左 57 下左 58 下左 59 下左 60 下左 61 下左 62 下左 63 下左 64 下左 65 下左 66 下左 67 下
内容介绍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与法律》内容简介:房地产宏观调控近年来一直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与法律》从房地产宏观调控主体、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业的定位、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及土地政策、房地产调控中的财税政策、房地产调控中的货币政策几个方面入手,探讨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得失,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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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业环境政策,“双高”名录,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制定研究;开展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自愿型、信息型环境政策机理与方法研究;开展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产品等市场主体环境绩效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强化监督、监管执法等机制和政策研究;开展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研究方向
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政策与管理体系研究;承担生态环境税收、价格、信贷、金融、贸易等经济政策研究;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生态环境政策技术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研究;开展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承担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手段研究;承担行业政策,“双高”名录,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研究;组织开展绿色经济发展战略和生态产品政策研究;开展环境政策评估、环境绩效评估与环境审计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承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学分会秘书处工作。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2、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