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是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翊照编
没什么实用性,都是一些常规做法,工人都知道怎么做的,不买也罢。
练习二 一 (一) 1. 奇怪;可疑 2. 形容乱七八糟;杂乱不堪;声名狼藉 3. 形容风吹叶子的声音 4. 糊涂无知;不明事理。 5.腿脚不灵便,走路缓慢摇摆的样子 6. 形容事物很风行,像风吹倒草...
这需要与总部联系,或通过分支机构与总部联系。
《中国桥梁》一书是以同济大学名誉校长李国豪教授任主任委员,同济大学范立础教授、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程庆国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委员,有二十几个省市的三十余名专家、学者任委员,并有十几名著名的桥梁专家、教授参加编写的一部大型的、有一定技术内容、
第 1 页 共 18页 上海复旦大学 南区总变电站、计算机中心变电站 扩容改造设备安装工程 招 标 文 件 邀标单位:上海复旦大学 第 2 页 共 18页 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邀标文件 目 录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附件 -1~5 第 3 页 共 18页 投标方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提示 内容规定 1.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上海复旦大学南区总变电站、计算 机中心变电站扩容改造设备安装工 程 地址:邯郸路 220 号 2. 邀请招标单位资质要求 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四级或以 上许可证 3.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地点 时间: 2011 年 7 月 14 日 9:00 地点: 复旦大学总务处 4. 踏勘现场时间、地点(含答疑) 时间: 2011 年 7 月 20 日 9:00
近日,宝鸡市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工程办公室对陈仓区今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先后深入该区北开路、陇海北路、东新路、民乐路道路排水工程、小游园建设工程、陈仓中路供水管网工程、牛奶厂家属楼、开发11号家属楼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等地,对全区今年前5个月在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工程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今年以来,陈仓区以“扩张规模,建管并重,加快建设关中一流新城区”为目标,按照抓进度、重品质的要求,强力推进城市管理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前五个月,已完成投资1120万元,14个项目建设均达到进度要求。
检查组要求陈仓区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大未开工项目的工作力度,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多方协调、多部门联动,组织精兵强将,对照目标任务,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计划,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封面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领导小组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编纂办公室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编写人员
序
凡例
目录
概述
桂林市袁凤兰市长春节慰问环卫职工
漓江山水
大事记
图片
唐代桂林城图
宋代桂林城图
一九三三年桂林市区图
一九四九年桂林市区图
一九八八年桂林市区图
第一章历代基础设施
第一节城墙
古南门
东镇门
宝积山城墙
第二节道路
第三节桥梁
第四节排水
虹桥坝
第五节其他
靖江王府示意图
靖江王墓群
舍利塔
第二章市区道路
第一节主干道
中山南路
十字街广场
三里店广场
普陀路
第二节次干道
滨江路
1990年桂林市城区道路一览表 单位:米
第三节里巷及小区道路
一、里巷
二、小区道路
第四节道路设计和施工技术的发展
一、路面结构的演变
二、车行道的改进
三、交通路口的改造
四、施工机械化
第五节市政设计及施工单位
一、市政工程设计室
二、市政工程公司
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司
第三章桥梁、隧道
第一节江河桥梁
一、虞山桥
二、解放桥
三、漓江桥
四、净瓶山桥
五、飞鸾桥
六、甲山桥
七、胜利桥
八、桃花江桥
九、西门桥
十、南门桥
十一、文昌桥
十二、雉山桥
十三、惠济桥
十四、新桥
十五、花桥
十六、龙隐桥
十七、穿山桥
十八、社山桥
十九、花园桥
二十、寻源桥
二十一、葛老桥
二十二、八一桥
第二节湖塘桥梁
一、西湖庄桥
二、流莺桥
三、阳桥
四、西清桥
五、宝贤桥
六、观漪桥
第三节立交桥
一、上海路铁路立交桥
二、丽君路铁路立交桥
三、东安路铁路立交桥
四、黑山铁路立交桥
五、丽君路公路立交桥
第四节隧道
一、西环路隧道
二、中山南路地下过街横道
第四章市政工程维修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维修
1981~1990年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人数一览表
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文化技术素质一览表
沥青混凝土搅拌机
红外线化油操作室
沥青搅拌站
压路机辗压路面
铣刨榕湖南路路面
沥青接卸点
1990年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道路维修机械设备一览表
道路维修
1981~1990年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完成城市维护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
解放后专业队伍道路日常维修工程量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1950~1956年以工代赈翻修路面工程质量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第二节市政工程管理
西环路隧道收费亭
挖占道路收费标准(1973年起试行)
1974~1990年道路挖占收费一览表
中山北路收费亭
1988~1990年收取过桥费一览表
第五章城市供水
古井
伏波山水塔
第一节机构
第二节水厂
东镇路水厂——泵房
东镇路水厂斜管沉淀池
东镇路水厂虹吸滤池
东镇路水厂回流反应池
东镇路水厂
龙船坪水厂全景
瓦窑水厂
水厂地下水处理工艺
水厂地表水处理工艺
1961~1990年水厂基建拨款一览表 单位:万元
第三节供水管网
1950~1990年管道长度一览表 单位:公里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管网长度统计表 单位:米
第四节营业管理
1950~1990年桂林市年末用水人口一览表 单位:万人
水质化验离子色谱分析室
原子荧光分析室
水质化验水样蒸馏室
第五节自备水源
第六节节水
1949~1990年桂林市水价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1949~1990年供水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桂林市给水管网示意图
第六章城市排水
第一节机构
第二节污水处理
一、上窑污水净化厂
二、北冲污水净化厂
三、七里店污水净化厂
四、泵站
五、工业废水排放
第三节排水管网
桂林市排水管网规格数量表
第四节管道施工
1977~1988年桂林市部分开挖管道工程开支情况表
桂林市管道施工队顶管施工工程一览表
第五节管道维护
一、管理条例
二、维护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维护情况
附:水泥制管厂概况
第七章防洪引水
第一节防洪
一、漓江水患
二、防洪设施
三、防洪组织
第二节引水入湖
第八章公共汽车
第一节历史沿革
一、历史概况
二、机构沿革
第二节运行服务
一、线路
二、车辆
三、调度
四、营运里程与客运量
五、安全
六、服务
第三节经营管理
1989~1990年桂林市公共汽车郊区线路票价一价表
1960~1990年桂林市公共汽车营运、生产率及资产情况表
第四节保养维修基建
一、保修机构的演变
二、设备及保修
三、基建
四、车辆完好率和工作率
第九章出租汽车
第一节机构沿革
第二节车船建制与社办车船
1976~1990年桂林市出租汽车公司车船情况表
1990年桂林市社办出租汽车单位一览表
1990年桂林市社办游览船单位一览表
第三节企业经营
岭南船队的游览船在漓江上运行
岭南船队游览船内景
皇冠牌出租汽车
日野牌出租汽车
1990年出租汽车主要营运线路里程表
1977~1990年桂林市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
第四节安全管理
1977~1990年桂林市出租汽车公司行车事故情况表
第五节基本建设及维修保养
出租汽车停车场一角
出租汽车修理厂车间
12PSY油泵试验
1990年出租汽车公司设施情况表
1990年桂林市出租汽车公司修理设备一览表
第六节桂冠旅行社旅游服务
1982~1990年桂冠旅行社接待人数、收入、利润、结汇一览表
第十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扫保洁
一、街道清扫
二、街道保洁
三、街道冲洗
四、公厕保洁
第二节垃圾收运及处理
一、收运
二、处理
第三节粪便管理
第四节环卫设施
一、公共厕所
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三、垃圾中转站
四、粪便中转站
五、果皮箱
六、垃圾箱
第五节环卫设备
一、人力工具
二、机动工具
三、机械修理
第十一章城市煤气供应
第一节机构与用户
一、机构
二、用户
第二节生产经营
一、经费来源
二、煤气购运
三、生产管理
四、安全管理
第三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一、发展过程
二、工艺流程
三、主要建筑物及设备
四、钢瓶检测线
第四节效益及自备气源
一、效益
二、自备气源
第十二章城市路灯
第一节路灯沿革
一、路灯
二、线路
三、灯型
四、光源
五、控制
第二节路灯管理
带吊高空作业车
1974~1990年桂林市路灯经费一览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三章企业管理
第一节管理方式
第二节专业管理
一、计划与统计管理
二、施工管理
三、质量管理
四、安全管理
五、物资管理
六、劳动管理
七、财务管理
第十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机构沿革
1932~1990年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演变、定编情况表
1990年城建系统职工一览表
城建系统单位位置图
第二节中共党组织
1981~1990年城建系统党员、党组织情况表
第三节局属单位
第四节群众团体
一、工会
二、共青团
三、妇女组织
第五节政治工作及教育工作
一、组织建设
二、思想教育
三、文化、技术教育
四、纪检工作
五、干部工作
附录
附录一获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一览表(至1990年止)
附录二获市级以上先进个人一览表(至1990年)
附录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
附录四离、退休干部一览表
附录五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排水设施修复赔偿费标准
桥梁护坡修复赔偿费标准
路灯修复赔偿费标准
附录六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城区城市管理责任部分检查评分表
郊区城市管理责任部分检查评分表
城建局城市管理责任部分检查评分表
工商部门城市管理责任部分检查评分表
交警支队城市管理责任部分检查评分表
园林局城市管理职责部分检查评分表
附录七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改革市政工程部分管理措施的决定
附录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录九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通过净瓶山桥、漓江桥、虞山桥、西环路隧道的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的通告
我与桂林城市建设
编志始末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领导小组成员合影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评审会会场
《桂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志》主编、副主编合影
版权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城市建设专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的城建监察工作和指导全市本专业的城镇监察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总队,负责全市各级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统筹协调。
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属直管范围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建监察支队或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执法工作。
下级城建监察队伍应接受上级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城建监察队伍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受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等城建专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第七条城建监察以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依据,坚持监督与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秉公执法,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保护国家秘密。
第八条城建监察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监察;
(二)依据建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建筑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三)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四)依据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五)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六)依据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行为实施监察;
(七)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第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应按所在地城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配备。
城建监察人员的确定,在控编范围内分别由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建设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十一条城建监察人员依据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二条城建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并做到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通知相对人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和查证;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城建监察队伍及其人员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执行措施。
城建监察执法文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专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城建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专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印章。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城建监察队伍及其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监察队伍应当将查处案件材料全部归档,并对执法情况每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材料逐级上报城建监察总队。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队伍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八条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城建监察交通设备、通信设备及取证建档等设备。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建监察队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