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是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而编写的。《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列出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考试目的及考试基本要求,并给出了考试样题;同时汇集了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的政策性文件。《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适合相关计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使用。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基本信息

中文名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 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页    数 23 页 开    本 32 开
作    者 中国计量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年8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502631215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

一、《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

二、《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科目

三、《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样题

附录一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附录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100433B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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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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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文献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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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考试大纲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09 第一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一、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一 )熟悉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 ; (二 )掌握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基本内 (三 )熟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 (四 )熟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二、工程经济 (一 )掌握资金的时间价值及其计算 ; (二 )掌握投资方案经济效果的评价指 (三 )熟悉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 (四 )熟悉方案优化方法 —— 价值工程 ; (五 )熟悉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内 三、工程财务 (一 )了解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金 (二 )熟悉项目资金成本、资本结构与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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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1 工程项目管理与设计程序 1.1 项目管理 熟悉项目工程管理。 1.1.1 项目管理。 1.1.2 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工程招标形式和程序,工程承包 合同管理,工程索赔。 1.2 设计程序 熟悉石油工程设计程序。 1.2.1 工程设计阶段的划分,设计程序,设计输入要求。 1.2.2 掌握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中各级设计人员的职责、文件 编制内容和表达深度。 1.3 法律法规 了解我国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职业道 德与行为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 2 工艺过程基本知识 2.1 熟悉油气的性质和工艺 2. 1.1 油气的理化性质及其估算、换算、测定或计算。 2.1.2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分类及其设计范围。 2.1.3 工艺过程的物料、能量平衡 (包括损耗 )与分析方法。 2.2 掌握工艺过程分析方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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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是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要求而编写的。《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列出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考试目的及考试基本要求,并给出了考试样题;同时汇集了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1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适合相关计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使用。

2100433B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委托,编写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应试人员的必备指南,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注册测绘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测绘工作的基本能力。

考试科目分为《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测绘案例分析》三个科目。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我们将根据测绘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测绘专业岗位的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对于考试合格人员所取得证书注册规定如下:

注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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