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12336微信平台接收违法线索范围

一、土地违法行为

(一)违法批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占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一)违法勘查。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开采。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矿权人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三)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四)违法转让矿业权。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举报说明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主要接收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应基本清楚。

一、本平台主要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

(一)土地违法行为

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本平台不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

(一)依法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二)检举揭发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拖欠,依法应由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用地用矿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提倡实名举报。

四、违法线索提交成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及时处理,请不要重复提交。

五、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文明举报。上传不良信息恶意举报的用户,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已阅读并同意该《举报说明》。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

告知举报人信息模板

一、接收线索告知

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接收您举报的违法线索。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二、线索判定结果告知

不属于接收范围的违法线索:您好,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接收范围,您可向×××部门举报此问题(对举报事项有明确责任部门的告知举报人,不能明确责任部门的,可不告知举报人)。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属于重复举报的违法线索: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于×年×月×日接收您举报的该线索,请不要重复提交。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属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违法线索: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于×年×月×日接收您举报的线索,但材料不够清晰完整,请您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属于接收范围的违法线索:您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作进一步核查处理。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三、核查结果告知

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线索:经核查,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线索:经核查,您举报的违法线索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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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源公众号开发 集成入图书平台公众号|1台 1 查看价格 广州汇奥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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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平台 (一)平台管理功能(二)系统服务功能|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    2014-09-23
资源管理平台 审核管理,自定义题型;可对直播进行预约、审核、管理;可管理评课活动、修改评分标准.支持在线直播、点播视频资源,无需安装专用播放插件;支持点播视频通过博、二维码分享,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在手机端观看.支持|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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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拓展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渠道,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管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以下简称12336微信平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2336微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平台。举报人通过平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循渠道畅通、方便举报,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及时反馈的原则,接收处理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

四、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国土资源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规范流程,明确标准。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要求,确保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渠道畅通、运行平稳、处理规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使用12336微信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开展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行使12336微信平台违法线索的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和职责,通过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了解掌握本辖区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

六、12336微信平台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

(一)土地违法行为。

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七、12336微信平台不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

(一)依法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二)检举揭发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拖欠,依法应由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用地用矿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八、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和职责,适当拓展违法线索接收范围,或者适当缩小不予接收范围,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12336微信平台予以接收和不予接收的违法线索范围在《举报说明》中向社会明示。

十、举报人通过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按照提示要求输入所举报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信息,提交违法线索。

十一、12336微信平台接到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后,自动告知举报人已接收违法线索的信息。

十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文字、图片等举报材料进行判定,及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判定结果:

(一)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并且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二)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但存在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三)对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建议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违法线索办结;

(四)对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属于重复举报,违法线索办结;

(五)对举报材料缺少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描述不够清晰完整,需要举报人作进一步补充后才能判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违法线索办结。

十三、不同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所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或持续时间、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办理。

合并线索办理结果应当由12336微信平台分别推送至举报人。

十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违法线索办结:

(一)经核查发现不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经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判定、核查、处理违法线索的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主动与举报人沟通核实情况,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通报12336微信平台接收处理违法线索情况、督办重点地区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等多种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微信平台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规范。

十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12336微信平台建设、开发、维护和运行工作等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证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平稳运行。

十八、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与举报线索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直接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应当处理的违法线索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隐瞒、谎报违法线索处理情况;不得故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不得利用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十九、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二十、违法行为发现、核查、查处等职责已经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部门履行的,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由相关部门使用12336微信平台,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一、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12336微信平台接收违法线索范围

2.举报说明

3.告知举报人信息模板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经部同意,现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17年10月12日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常见问题

  • 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啥?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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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权拆房吗

    如果是违法建设,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都无权直接拆除。应由他们做出处罚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他们违法拆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纪检等部门投诉。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文献

土地领域违法违规举报线索量超六成 土地领域违法违规举报线索量超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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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评分: 4.4

从日前在京召开的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工作座谈(培训)会上获悉,自去年6月25日开通至今年8月31日,部、省、市、县四级12336共受理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线索10.9万个,其中反映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的线索达7.1万个,占总数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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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06KB

页数: 29页

评分: 4.6

劳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 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 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 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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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本厅受理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及时有效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负责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受理工作。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是指通过上级机关交办、有关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媒体反映、电子邮件、举报信件、12336电话举报和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法占地;

(二)破坏耕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开采;

(六)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七)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并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路径: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

(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

(四)政务公开类事项;

(五) 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六)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七)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

(八)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

(九)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受理违法线索后,对违法线索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由分管厅长批示,由厅派员直接查处,但是不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有关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媒体反映、电子邮件、举报信件、12336电话举报和其他形式获取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局局长批示,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但是重大案件或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案件可以由厅派员直接查处。

第六条 厅派员直查的案件,承办室要按时报告调查;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作出批示的分管厅长或者执法监察局局长报告。

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案件,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向下转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15日内向省厅提交查处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省厅书面说明情况。省厅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负责督办。

第七条 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违法线索信息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

涉及保密的违法线索,不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内部流转仍使用纸质文件。

第八条 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办。

第九条 厅派员直查的案件由厅各有关处室局会审,督办案件由执法监察局各有关室会审。

第十条 结案后,案件办理人应及时将查处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将卷宗按要求规范整理后交厅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案件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可以通过12336电话查询。

第十二条 对不按时提交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的,省厅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要内容: 1.系统化创新研究。运用计算机电信集成技术(CTI)建设全国四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呼叫平台,利用主干网、局域网、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建立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整合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其他等七个线索采集渠道,并对各类违法线索进行科学分类。  2.信息化创新研究。组织开发和推广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设计需求并委托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线索录入、转办、查询、反馈、智能化统计分析等功能,通过主干网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推广应用,建成全国四级信息网络,在线索处理各个阶段实现了高效、准确、规范的网络化信息流共享。  3.规范化创新研究。建立了全面、实时、动态的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监测系统,研究设计了全国四级12336线索数据指标体系及各环节统计分析报表并广泛运用。定期整合各省违法形势分析报告,汇总各省数据台账,进行系统分析,摸清和掌握我国国土资源领域违法现状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部监测监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成果应用 1.利用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创造性地建立双向的国土资源违法预警预报机制,国土部门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处理平台判定重大违法案件、利用违法形势分析监测系统发现某地区某一时段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部查处,公开处理结果,在国土资源系统内畅通了举报渠道,群众无需逐级反映,而是直接、迅速地向部反映违法情况,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对类似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震慑效应。  2.在一平台、两系统、一机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全新的“制度保障 科技支撑 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防控机制,实现制度反腐和公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违法形势预警防控统一监测平台联系群众的优势,持续关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建立内外部规范化制度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3.目前全国共开通12336特服电话3000余条线,投入人力4000余人,投入经费近4000万元,受理各类线索近26万件,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及下辖市、县广泛运用项目研究成果。不仅推动了基层国土部门的科技发展,更为各级领导机关研判形势和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2100433B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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