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提交日期: 2003-08-07 浏览 : 164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人锅〔1987〕4号 1980年7月11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起了 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的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 当前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全面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过去我部有关规定 中凡与新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 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87年2月17日 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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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龙 网 ww w. zh ul on g. co m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 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 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 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 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 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zhe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 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如果与本规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 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 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1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 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 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 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 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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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7年版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 1997年1月1日执行 2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 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 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 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 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版(有表格)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 总 总总 总 则 则则 则 第 第第 第1 11 1条 条条 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第第 第2 22 2条 条条 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第第 第3 33 3条 条条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个人修正完整版1996_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 1997年1月1日执行 2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 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 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 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 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版)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 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 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 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 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 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 本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 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 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 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 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 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 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1996﹞276号) 日期:2009-08-2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 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劳动部1996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劳动部1996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3)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之一。锅炉房是我单位的一个要 害部位。蒸汽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如管理不善,就会发生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生产中断,给学校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每个司炉及维修人员 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保证锅炉正常运行,严格遵守。 一、严格遵守司炉工岗位制,发挥团结,互助支爱的精神。 二、搞好锅炉及设备的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整洁,注意力争节约煤、水、电。 三、在锅炉运行中保持规定压力、温度,不得超压。要注意辩别假水位。牢 记管道系统,阀门分布位置及运行中的开阀状况。开闭阀门时应在手轮的侧面逐 渐开或闭。时刻关注老锅炉运行失常和事故前兆,应了解其发生原因及预防处理 方法。必要时采取紧急停炉和紧急处理。牢记配电盘各按钮作用,停炉时不留有 余压并切断总电源。 四、煤斗提升或下降时,煤斗下边严禁站人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4)
文件编号: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暂行)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持有者: 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 -1- 一、正常起炉使用 1、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熟悉锅炉 的构造、性能以及各种参数,严格按照锅炉的设计要求操作,自觉做 到不违章操作,坚持污染物达标排放。 2、生炉前检查风机、给水设备、管线和各阀门、压力阀、压力表、 水位计等附件的技术状况良好,检查锅炉是否正常,打开烟道、挡风 门,进行通风。 3、将清洁的软水注入锅炉,开启循环水泵,待液面升至最低水位线 时,关闭给水阀门,观察水位有无升降,检查炉膛和各部位有无渗漏。 4、准备就绪,方可升火。烧煤的锅炉禁止用油作引火物。冷炉升火 时,火势应逐渐加大,使温度缓慢上升,严禁燃烧过猛,引起锅炉膨 胀。 5、随着压力的逐步升高,应密切监视压力表和水位的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8)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用燃操作目的: 料燃烧放热,用水吸收热量产生蒸汽向中央空调、热水系统、暖 气管道、供应消毒、食堂和茶水房供热。 二、主要设备有: 炉本体、炉排、多级水泵、软水器、软水箱、注水器(蒸 汽往复泵)、鼓风机、引风机、出渣机、除尘设施等。 三、锅炉操作必须有相应级别司炉证方可操作。 四、点火前安全检查: 4.1三大安全附件必须良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关闭排污 阀开启出汽阀,以使给水时排出锅炉内空气,给水完毕后关闭排 气阀。 4.2检查炉排有无杂物,启动引风机,再启动鼓风机,应无异常。 4.3先启动出渣机,后启动炉排,应无异常。 五、运行中控制 5.1水位应在最高和最低安全水位线中间偏上的位置; 5.2压力表必须在有效期内(6个月校一次),并且有最高允许压力 的红线标志和铅封。表盘清洁照明良好,两只表读数误差±2.5%。 5.3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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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