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0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13.6 52.1万元。 12 21 33%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1 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 2 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 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 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 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 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 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13.6 52.1万元。 12 21 33%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1 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 2 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3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
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 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 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颁布日期:19931213实施日期:199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 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 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 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实施和保障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节消防演练 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章消防组织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二节保障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应急救援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 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 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 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 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 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 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 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 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 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 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PDF
书山有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 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 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 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 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 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1
筑神,建筑资料下载:http://www.***.*** 通用图集,规范,cad图块,工程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表格,建筑模型,全部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木检验之《材质评定》篇 材质评定: 1原木材质评定按gb/t155规定方法执行。 2原木各种缺陷的允许限度,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3评定原木等级时,有两种或几种缺陷的,应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4检量各种缺陷的尺寸单位规定为: 纵裂长度、外夹皮长度、弯曲水平长度、弯曲拱高、扭转倾斜高度、环裂半 径、弧开裂拱高、外伤深度、偏枯深度均量至厘米止(以下均cm表示),不足 厘米者舍去;其他各种缺陷均量至毫米止(以下均以mm表示),不足毫米者舍 去。 5检尺长范围外的缺陷,除漏节、腐朽外,其他缺陷不予计算。 6节子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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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公用设备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