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号令之法律责任
(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 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5 万元以 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 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 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 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 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丸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 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 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 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 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 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PDF
书山有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 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 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 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 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 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 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 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 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1/12 xx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的范 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 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 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 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 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 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 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 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 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 法》的立法宗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pdfdownload over10,0000pdfsinw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作者:刘长春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类别:社会科学 出版日期:1999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的图书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的pdf电子书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的电子版预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 节选)后记","all":"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 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 宝 二○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 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 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2 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 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 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 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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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消防施工团队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