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颁布日期:19931213实施日期:199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 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 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 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0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 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 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13.6 52.1万元。 12 21 33%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1 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 2 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 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 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 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313.8 4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2.1万元。 12 21 3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 4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监督验收。 1 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实施和保障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节消防演练 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章消防组织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二节保障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应急救援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 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r\n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 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 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 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 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 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 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 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是根据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 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 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 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 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 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 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290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 的综合性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 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 的项目进行施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 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 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 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副标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60更新时间:2005-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劳动部于1953年0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目录 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九章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十二章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十三章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 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 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 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 2010年01月31日23:16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6)【字体:↑大↓小】 中新网1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 行。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 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 中新网1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 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 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 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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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土建工程预算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