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1534.htm免费咨 询法律问题 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 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 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 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 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 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 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 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 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 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 当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 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五条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一) 来源:作者:日期:09-04-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 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 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 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 存的统一整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 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 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 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本条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 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 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 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 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 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 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 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1页/共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 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 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 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 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 应当受到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 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 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 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该《解释》将于9 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 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该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 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 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 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该《解 释》将于9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 包法》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 该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前些年,有些地方违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还林,一些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2~ 目录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3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3 二、立法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 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 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 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 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 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 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 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 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 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 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 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 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 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 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 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 理的范围,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 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 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 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 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 来,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总则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基础测绘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测绘资质资格 测绘成果 测量标志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 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 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 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 2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 研究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 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3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5 第四章煤炭经营┄┄┄┄┄┄┄┄┄┄┄┄┄9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11 第六荤监督检查┄┄┄┄┄┄┄┄┄┄┄┄┄12 第七章法律责任┄┄┄┄┄┄┄┄┄┄┄┄┄13 第八章附则┄┄┄┄┄┄┄┄┄┄┄┄┄┄┄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 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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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工程资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