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2008年1月28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文简体|中文繁体|邮箱|搜索 打印本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 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 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 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 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以第168号部令正式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2003年5月建设部公布该规定的草稿以来,各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检验、使用、管理等单位对这部管理规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读者查阅。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以第168号部令正式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2003年5月建设部公布该规定的草稿以来,各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检验、使用、管理等单位对这部管理规定期待已久,本刊特在此全文刊登,以方便读者查阅。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0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建设部[文(令)号]第166号令 [公布日期]200811128[类 别]行政法·建设 [施行日期]200816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 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 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 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 施监督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 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的租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设部: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浅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其他一些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庞大,在各个建筑施工现场都有建筑起重机械的身影出现,并且建筑施工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也因其特殊属性,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所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重大
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刊于此。望各建筑施工及租凭、安装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宣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部第166号)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 创建日期:2008-12-3???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建发 [2008]88号 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 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完)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 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 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 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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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