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于 2008 年 1 月 8 号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8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建 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 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 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 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 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 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 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 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年 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 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4号令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 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来源:互联网时间:2004-1-1访问次数:3027 (1995年12月281995 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环境保护的原则。 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设。 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 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 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 部长谢旭人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 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 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 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 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 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 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 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 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 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 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 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 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 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 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2012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 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 行。 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 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 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 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 新 二○○九年十月 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 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介 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 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 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 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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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BIM实施顾问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