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 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 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不得将工程质 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 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公共配套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 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 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年 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 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焦点上海房地产网sh.focus.cn2003年03月17日11:36焦点房地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1993)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法第814号1993年11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 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 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 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 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 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 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
23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
17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 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 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 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 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 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年12月01日 【生效时间】1993年12月01日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介 绍以供参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 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 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 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 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法律(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 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 ------------- 第一章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许可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 第七章监督检查22 第八章法律责任23 第九章附则31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2~ 目录 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3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3 二、立法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 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 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 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1997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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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土建项目副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