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有效利用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硕士]有效利用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针对《合同法》第286条款赋予承包商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该条款的四条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一分析,以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房地产施工的经济纠纷中,如何妥善使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从而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有效利用优先受偿权 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针对《合同法》第286条款赋予承包商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该条款的四条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一分析,以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房地产施工的经济纠纷中,如何妥善使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从而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简单叙述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现行规则,从法理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适用状况对其进行了评价。最后,本文站在建设工程企业的角度对其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占有保护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建筑业如何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本文阐述了建筑企业工会组织,通过对女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加大对妇女工作的监管力度,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宜,切实解决女职工的实际因难,为国家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建设的开展,凝聚了新力量。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合同审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效益
加强合同审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效益——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合同审计,为企业加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及工程造价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就合同审计谈谈我们的做法: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优先权就消灭,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最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防范建筑领域工资拖欠 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一个影响大、牵涉面广、危害农民工权益的社会问题。近三年来,成都市龙泉驿区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件占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总体呈现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专题报告
“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专题报告 摘要:工程款的拖欠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286条专门为此确立了一种新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 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对解 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 定得过于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未出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具 体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通过案例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合同法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2
防范建筑领域工资拖欠 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一个影响大、牵涉面广、危害农民工权益的社会问题。近三年来,成都市龙泉驿区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件占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总体呈现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工维权中心集中协调处理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件136件,涉及工程款3.8亿元左右,涉及民工人数3.5万人,协调金额7700万元左右,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恶意逃薪案件3起,严厉打击了侵害民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成绩的背后引起我们深思,如何有效防范建筑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其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颇多。本文通过探讨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理论界的争论,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优先权更适宜。
试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既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又涉及其它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合同法》第286条仅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了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一些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及批复来看,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澄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大争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专家、学者莫衷一是,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阐明这种权利的性质,以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
遏制建设单位苛刻行为 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建筑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建设的突飞猛进,建筑业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筑业自身也得到了大的发展,但由于它的准入门坎较低,建筑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况,一些建设单位就利用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地位,采取不规范甚至恶意、无序的
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得以健康运转的基石,本文主要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及维权成本等方面,论述了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分析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并对此给出了建议.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兼评《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立法者寄希望于以此条之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阐明了建设工程款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行使期限等问题,可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仍然粗糙和模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不明并且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不断。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它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威胁到广大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地位优于建筑物抵押权,且当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对后者给予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垫付款项请求权应当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价款拖欠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宗旨、性质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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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造价部长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