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最新《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经济适 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义建局〔 2011〕 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模式 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 种模式。 (一)实物分房。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以土地投入作为政府出 资,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构成共有产权,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以下称为共 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房货币补贴。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户,以 发放购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实现申请户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保障。 以下 称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符合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建局〔2011〕15号 www.***.***2011年02月22日来源:建设局 〖字体:小中大〗〖背景色:〗浏览:225次〖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 (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 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 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 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 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 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 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 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 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 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 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 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
2014年11月发布最新《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经济适 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2010〕108号)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义建局〔2011〕 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模式 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 种模式。 (一)实物分房。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以土地投入作为政府出 资,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构成共有产权,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以下称为共 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房货币补贴。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户,以 发放购房货币补贴的形式,实现申请户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保障。以下 称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符合
XX4年11月发布最新《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经济适 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2010〕108号)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义建局〔2011〕 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模式 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 种模式。 (一)实物分房。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以土地投入作为政府出 资,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构成共有产权,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以下称为共 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房货币补贴。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户,以 发放购房货币补贴的形式,实现申请户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保障。以下 称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符合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 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房管〔2008〕298号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区房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文件精 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更好地开展住房保障管 理工作,经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 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细则》的若干规定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细则】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1页共3页 三一文库(www.***.***)/条据书信/细则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 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 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 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
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 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 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 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 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3 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 庭收入线标准。 (二)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1页共15页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 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1x〕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 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人民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1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的介绍 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建立以来,市政府根据房源建设筹 措的实际情况,采取“先紧后松”的原则,逐步扩大申请供应的范 围。今年2月,根据房源建设供应的条件、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居 民的实际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加大共有产权保障房 的供应力度,大幅放宽了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将三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放宽至5000元/月和 1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放宽至6000元 /月和18万元);将户口年限调整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 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将女性 单身申请年龄调整为28周岁。准入标准放宽后,将有更多的住 房困难家庭,包括近年来落户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等,可以及 时纳入到共有
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中心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2012-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唐山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国土资源、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 公安、司法、统计、证券管理、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 作。 市中心区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范
Rmbsag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 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附2: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 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 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 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 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
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 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 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 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 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04日16时00分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 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 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 销售价格
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11 2010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号)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结合《平湖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 申请。b5e2rgbcap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 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p1eanqfdpw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购买住房
0Buargo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 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 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1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 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市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 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 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申请人性别年龄 户籍 性质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 工作 单位 户籍所在地 街道(镇)社区(村) 公积金情况婚姻 状况 籍贯社保金情况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身份证编号户籍 性质 关系工作单位 家 庭 住 房 情 况 房屋坐落1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坐落2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居住情况 □私房□租用私房□承租单位公房 □借住他人房屋□其他 建筑面积 (㎡) 原有 私房 情况 原有私房坐落于建筑面积㎡, 何时因原因转让。 拟申 请房 屋情 况 申请方式□家庭□单身□合租 申请户型□单间配套□套间是否服从调剂 车库需求□需要□不需要 社区 (村委会) 审查意见 镇(街道) 审核意见 国土局 审查意见 住房办 审查意见 房管处 审查意见 建设局 审批意见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 先,民生为重”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 社会公平,关系构建和谐广州的长远大计,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 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 要,根据国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08]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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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公路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