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 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 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 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 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 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不大于 24%,多层住宅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政发〔2005〕13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 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4〕11号)作如下修 改: 一、将《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烟台市市 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2— 附件: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3—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 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 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 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城市规 划管理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 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 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2 ————————————————————————————————作者: ————————————————————————————————日期: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 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 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 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时间:2005-10-2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 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和各项建 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 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1_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 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 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 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 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 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郴州市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含各类开 发区)内的城市规
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 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 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7 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 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 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 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 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 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题注】(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第二次修正)。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8/06/30 【实施日期】1998/06/30
城管中队-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巴中市市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实施城市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 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城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纳入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和根据 国家、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 区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火车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 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 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 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 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 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扬州市城 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 要求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 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为东至龙虬镇陈庄村、卸甲镇周庄村、高邮镇渠 南村,南至高邮镇勤王村、管伙村、新民村,西至运河西堤向西1公里,北至高邮经济开发 区九里村、龙虬镇龙澄村。 第四条高邮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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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地铁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