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 (豫建建〔 2009〕31号 )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打击伪造 证书、出借证书、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 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 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 2009〕6号)等规定,现就加 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工作。各级招标 监管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开 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等,在外省进豫建筑业企 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明确要求其到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9]1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2009-5-11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 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 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 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 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 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 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 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 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
福建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入闽备案管理
自今年1月1日起,福建省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入闽备案管理,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等证明。这是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建筑企业在该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发出的通知中明确的。根据通知,福建省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入闽备案管理,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得要求办理进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福建省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 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办公厅〔2010明电〕4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是指:已进入 或拟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而营业执照注 册地不在潍坊市或非经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 管理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专业 承包、劳务分包类企业。 第三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建筑经营 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外地进潍建筑业企 业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日 常监管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申请办理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 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总承包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二 (含)级以上资质。
豫建建200963号
—1— 豫建建〔2009〕6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8年 下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 根据《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我厅组织人员对 申报2008年下半年度“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了检 查和评审,经评审,共有修武县文化城等167项工程获得2008 年下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现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下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名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2— 附件 2008年下半年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名单 序 号 地 市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项目 经理 现场 安全员 监理单位 项目 总监 监督单位 监督 人员 备 注 1 焦 作 修武县文化城 河南省第一建 筑工程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武栓保 秦先林 张明福 河南宏业建 设管理有限 公司 王明旭 焦作市建设 工程安全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须知09.2郭
三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须知 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闽经贸中小,2008?428号文 精神,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防范担保 业风险,引导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为 此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促进 全市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 案管理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各担保机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备案的 各担保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后三十日内到福建中小企 业网(/)下载安装“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并进 行网络填报备案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报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同级经贸局备案;县(市、区)经贸 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将 对各担保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合格者报省经贸 委备案。 2、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跨省、市设立
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分析当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备案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
豫水建[2005]36号
豫水建[2005]36号 关于建立河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企业 信用系统的通知 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我省施工监理企业的行业行为,提 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业绩水平,决定在水利部信用档案的 基础上建立河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系统,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系统的作用和目的 1、建立信用系统主要是为了动态的记录和评价施工监 理企业的信用和业绩,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长期的、完整的动 态业绩档案,使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业绩和信用 能够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 监督提供条件,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信息提供服务,为规范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提供依据。 2、通过信用系统的建立,对水利部水利施工企业、监 理单位信用档案的报送进行有效的审查、验证、考核,把好 信用档案的“进口关”,建立两者之间联动的监管体系,实 现信息的互通、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1】13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 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 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 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 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 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 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1】130 (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 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 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 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 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 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 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7]200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7]20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 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 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备案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 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清远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建[2010]4号 发布时间:2012-10-08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 地不在清远市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来建筑业企业备案包括外来建筑业企业设立 分支机构的备案、单项备案和单项投标备案。 第三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 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 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 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 管理制度,备案管理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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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1号
关于公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1号
豫建建〔2014〕113号附件下载(1)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认真落实质量 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自觉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名称: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 承诺人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人(签字):联系电话: 承诺人所在单位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 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
甘建价[2008]33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08]33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甘 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甘建价[2008]33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08]33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甘肃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甘肃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
电力建设企业承建广东电网公司系统电网建设工程诚信备案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企业承建广东电网公司系统电网建设工程诚信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 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 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 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 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 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 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 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 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 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 [2011]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 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 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 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 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 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
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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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消防施工团队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