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目 录 1.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0号)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关于《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修 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0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于 2006年 11月 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公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正本)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 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 遵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 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 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 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 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 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 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 和小城市的方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1-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修正)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通过修正案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 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 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 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 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 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 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 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5-08-23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 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 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在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在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讲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 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规划局下载)
1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保 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份,也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 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 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 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廓地段和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4个法规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427(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一号 (文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四章村庄建设 第五章村庄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 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2月19 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5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 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 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修正)
1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 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2)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常 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
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云南省消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 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 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 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常 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2009年3月27日发布)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2009-03-27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云南省人大网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 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9.1日施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 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件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1-14 【实施时间】1997-01-14 【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解读
襄阳市近期发布了《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防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且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解读
襄阳市近期发布了《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防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且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 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 有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5.07.21 实施日期1995.10.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五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六章合同与定额管理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 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 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 是指从事建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1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6号)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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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乙级环境影响评价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