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新修订的《尾 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1 年 4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壹壹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 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后重新颁布
2011年5月4日,骆琳局长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8-1 (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 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怯》、《矿山安全怯》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 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精选资料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规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 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 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 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怯》、《矿山安全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 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 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 己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
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 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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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112号)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 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 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 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 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
(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 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 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
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 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 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 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 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 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
(第6号总局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 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 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 的规定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 门审批、核准、备案和核工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建设、闭库及闭 库后再利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尾矿库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除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与原文对比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号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ttp://www.***.***2010年8月19日 安全管理总局(第6号)令自2006-6-1日施行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 用本规定。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
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新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 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 1、基本法规 尾矿库作为矿山重要的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同时又是重要的危险源,它的建设和管理 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工程建设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 (2)《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ej794-93) (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ybt11-86) (6)《尾矿库闭库安全规程》待发 3、生产管理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90)冶矿字第185号 (2)《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20号令) (3)《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动部199635号) (4)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探索
随着国内工业建设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成为了当前规划建设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尾矿库是整个矿山工程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具有较高势能、能够引发泥石流的巨大安全隐患。所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排除尾矿库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保证矿区周围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最文从尾矿库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重要意义的角度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尾矿库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进行了理论研讨。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 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 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 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 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第3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 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 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 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 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 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 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2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 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 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 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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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桥梁工程材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