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业界视窗 GEO TECHN ICAL EN G IN EER IN G WO RLD VOL. 8 No.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 金 )管理 ,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和《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 修金 ) (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 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 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 个月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 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 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 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 保函替代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于2005年1月12日发布。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束、待凝28d以后,根据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6.1取芯检查 在先期施工的防渗墙体上布置一定的检查孔 进行钻孔取芯,钻孔终孔直径应不小于qo91mm。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岩芯进行室内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测定其渗透系数、弹性模量及 抗压强度等。 6.2注水试验 要求检查孔9o以上的孔段k值达到× 10一cm/s,其余孔段不大于月×10_。cm/s。 7主要资源配置 7.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见表6。 表6高喷墙体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7.2施工人员配置 (1)工程管理人员共14人。项目经理1人,副 经理2人,工程技术人员6人,其他管理人员5 人。上述人员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助 工6人。 (2)技术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 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 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 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 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 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17 9 政策法规 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 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ppp中 心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 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 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八条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ppp中心向 社会公开。未经ppp中心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 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财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 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
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7日,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再次为建筑企业减负。《办法》相比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1)明确提出在两种情况下,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监理2005年第2期projectmanagement 66 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2005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 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 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 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 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 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 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公布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修订,联合出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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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质量评估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