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 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 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 单独修建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2009版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云府登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号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 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 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 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和区、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发布日期】2010.11.27【实施日期】199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类别】城乡建设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 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 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正>(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2)
第1页共5页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 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 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办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3)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 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 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 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 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 本市计划、
2009版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云府登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8号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 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4)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 令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 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 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 令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 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 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 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 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 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 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 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 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伯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 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 县级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 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 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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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化工安全评价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