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2-17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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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4.3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 =定额标准× 30%; 地方分成部分 =定额标准× 70% 2 、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 、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根 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 、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 等中单列。 5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五等:西安市 七等:宝鸡市 咸阳市 九等:铜川市 汉中市 十等:渭南市 十一等:延安市 安康市 韩城市 十二等:榆林市 商州市 兴平市 华阴市 潼关县 三原县 华 县 黄陵县洛川 县留坝县 南郑县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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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标准 地州市名称322117141210875 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克拉玛依克拉玛依市 石河子石河子市 伊犁州奎屯市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 玛纳斯县、呼图 壁县、吉木萨尔 奇台县 博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伊犁地区伊宁市霍城县、新源县 尼勒克县、特克 斯县、伊宁县、 巩留县、察不查 昭苏县 额敏县、 托里县 布尔津县、 福海县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 县伊吾县、 巴里坤县 巴州库尔勒市 轮台县、且末县 、和硕县、博湖 若羌县、和静县 、尉犁县、瑕焉 阿瓦提县、 温宿县、 沙雅县 克州阿图什市乌恰县 阿合奇县、 阿克陶县 英吉沙县、伽师 县、 疏附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民丰县 和田县、洛浦县 、墨玉县、于田 县、策勒县 皮山县 共87个市县1134315252510 十二等十三

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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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张晓松韩洁)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 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记者20日从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耕地,强化土地经济 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 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首先,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 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对于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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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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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7

1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 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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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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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4.3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 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 (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 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 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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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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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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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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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4.4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 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 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 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 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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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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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4.4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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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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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4.3

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经[2004185号2004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 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 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 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 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 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 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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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4.6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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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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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4.5

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 环境资源厅):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 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 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 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 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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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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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 4.5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 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 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 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 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 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 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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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9]5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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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9]5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 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 [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辽 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 准。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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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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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4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财建[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 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 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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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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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4.7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 颁发日期:1999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 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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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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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4.6

经过为期大半年的调研商讨,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结合贯彻落实财建[2007]8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近期下发,对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省和市县分配比例充分保障了市县政府的事权一致。省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和市县的分配比例为30%和70%,即省留成部分占总额的21%,市县部分占总额的49%。如此的比例划分,与我省原来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成体制大体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为我省日益艰巨的保护耕地和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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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下达2010年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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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邹平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邹平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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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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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4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0609:03:55】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0日财建[20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 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 的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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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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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土资发[2000]124号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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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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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4.5

—1— 附件4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政府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应当 根据确认评估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 综合确定。 二、评估地价,是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 按照有关规程要求,选取适当的市场交易实例、收益实例,依照 适时更新的基准地价及土地征收标准等,运用适宜的地价评估方 法,评估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等收取标 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按照原土地用途等土地 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 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的确认评估地价×40%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 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 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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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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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4.7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 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 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 适用本办法。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 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 用费办理分流,并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 第六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 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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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调整对耕地保护效果影响的计量分析——以江苏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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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调整对耕地保护效果影响的计量分析——以江苏省为例 4.7

以农用地转用环节征收数额较大、改革相对较早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研究对象,建立bp神经网络模型,以江苏省为例,拟合新增费标准与耕地面积减少量之间的动态变化关系,通过虚拟仿真实验模拟不同新增费征收标准情景下的耕地保护效果。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新增费的政策设置,1999~2008年江苏省累计抑制耕地面积减少29.54hm2;通过新增费征收标准调整,2007~2008年江苏省抑制耕地面积减少10.90hm2,1999年和2007年两种征收标准下的耕地保护贡献度均在1%左右。研究得到以下结论:①新增费的设立增加了地方政府用地成本,对抑制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具有一定作用;②在一定范围内,新增费征收标准越高,耕地保护效果越好;③总体而言,新增费的耕地保护效果尚不显著,其贡献度仍较为有限,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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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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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告 4.8

1 公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 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 6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自2007年4月9日起开始全面征收矿产 资源有偿使用费。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 变更手续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 费费额(计算表见附件1)。 (二)通知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领取“矿产资 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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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云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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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4.7

1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 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 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专款专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征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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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辛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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