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 2010〕45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大中专院校, 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 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0〕1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9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 2009〕4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表时间:2008-7-715:51:49来源:作者: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5〕2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 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 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 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 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 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1 莆政综〔2009〕3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 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 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1— 江北府发,2008?11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 18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2—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 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08?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 臵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 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1]27号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1]27号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9〕34号) 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 级各部门: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 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 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
世纪大道南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定稿)
-1- 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呈批稿) 为加强对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的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补偿 安臵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政府印发的《晋江市征收集体土 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暂行规定》、《晋江市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收 储暂行规定》、《晋江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参照市城市建设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晋江市2009-2010年度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臵标准指导意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公开透明原则。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区域显著位 臵设臵公示栏,将拆迁补偿安臵有关政策、程序、被拆迁房屋和 安臵房的基本情况
安政发19号关于发布《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公告
—1— 登记编号:昆府登6号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 3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2—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 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 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
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 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 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 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 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 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 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文件 官城改办﹝2008﹞1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 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 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 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 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 在官渡、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建设富裕、秀美、和谐、 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 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1页共17页 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六合区提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 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 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 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 -----------------------------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号:栋号协议编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委托见证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1 签约须知 一、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被拆迁人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仔细确认其中选择 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签约时被拆迁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 含义。 二、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协议范本在拟定过程中, 已经征求和采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将报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人签署本协议时,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 属情况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被拆迁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被拆迁人为 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 否则拟签约的被拆迁人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征地拆迁方) 乙方:(被征地拆迁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 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 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滁建征补字〔201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9〕886号)批复,同意滁州琅 琊大生态新农村实验开发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南谯区施集镇龙蟠村 集体农用地38.5576公顷(其中耕地18.6807公顷)、集体建设用 地15.0065公顷,未利用地10.4047公顷,合计63.9688公顷集体 所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滁州 琅琊大生态新农村实验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 政府(皖政[2009]13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08]28号、 滁政秘〔2008〕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为2786.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政综〔2010〕70号
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 工业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10〕7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64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秀屿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 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整体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2 附件: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即东庄 镇秀屿村整体搬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 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
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12-08 22:24:45|分类:土地纠纷|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国务院第059号令及2011年新拆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 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 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国家重点铁路基础设施工程顺利进行,全面推进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省政府《西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年第8号令),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6/03/25【颁发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失效日期】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一 2006年2月16日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 是南京市政府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 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 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 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 护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 建(构)筑物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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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消防检测维护人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