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附 2: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 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 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 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 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
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 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 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 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 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04日16时00分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 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 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 销售价格
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富政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1—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 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 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 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 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1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 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 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 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 队转业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 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 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 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 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 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2010]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岳阳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岳政发[2007]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 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华容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 作,县建设、物价、国土、发改、监察、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1页共15页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 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1x〕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 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 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人民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1日09:59来源:保定日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4]77号)、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 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 实加强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 用住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 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细则】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1页共3页 三一文库(www.***.***)/条据书信/细则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 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 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 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 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 7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 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1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 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制 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下同)开发建设、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有 效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 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及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 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 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对象的审查以及对销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金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 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 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 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或子女)同住 的。 2、现住房条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3 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 庭收入线标准。 (二)现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房产面积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建局〔2011〕15号 www.***.***2011年02月22日来源:建设局 〖字体:小中大〗〖背景色:〗浏览:225次〖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 (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 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 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 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 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 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 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 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 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 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 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 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
Rmbsag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 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地产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对房产品销售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制定房产品销售政策,规范房 价制定、房价调整、房款收付管理、欠款管理、按揭管理、客户资料 变动管理等操作流程,维护房产品销售秩序,确保房款及时回笼。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项目可根据项目所在地 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另行申请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条款时, 报集团营销管理部、集团财务管理部、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职责 3.1集团总经理负责房产品价格、销售政策的审批。 3.2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各项目房产品销售流程进行复核、监督, 及财务部门人员违反《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决定。 3.3集团营销管理部负责对各项目现场销售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 管理,及营销部门人员违反《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决定。 3.4项目总经理负责房价、销售政策报批的确认,
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延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 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和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定。 市建设规划、物价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审定销售 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主要
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中心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2012-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唐山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国土资源、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 公安、司法、统计、证券管理、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 作。 市中心区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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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内装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