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
厦门市 沿街单位 市容环境 卫生责任区 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 门前三包 ”制度,创造文明、优 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第三条 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 《厦门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 责任范围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 简称“门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垃圾袋、纸屑等废弃 物、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 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 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并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 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 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县)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 事项。 本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 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4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 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
浅析厦门市在建建筑工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
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其所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此项计划对美丽厦门的综合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依旧存在着众多问题,有待完善.因此本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进行了简要分析。
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省人大 【颁布日期】19940629 【实施日期】19940629 1994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 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4号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 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2010年6月29日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和谐的 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 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统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1月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 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1卫生区域划分 5.1.1综合事务部负责将卫生区域划分到各单位并有记录。 5.1.2各单位负责将卫生区落实到人,并有记录。 5.2卫生标准 5.2.1室内卫生标准 5.2.1.1岗位应保持屋顶、墙壁、地面、门窗玻璃完好、清洁,地面无油垢、无积水、无 散落物料、无垃圾,墙壁无蛛网,室内无“四害”。各种图表贴挂整齐、干净。 5.2.1.2生产岗位的设备、管道、管线应排列整齐,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容器、 工具、备品备件及卫生用具应摆放整齐,具体要求执行《现场定置管理办法》。 5.2.1.3办公区应保持门窗玻璃明亮,地面、桌椅、电脑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5.2.1.4更衣室、卫生间应保持无异味,墙壁、瓷砖、地面、门窗、玻璃干净。 5.2.2环境卫生 5.2.2.1各单位环境卫生区域内卫生要每天清扫无杂物、无积水、无垃圾、无杂草。可移 动物定置存放。 5.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 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 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 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 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 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 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 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1226(颁布时间) 20120101(实施时间)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5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 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三章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
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为使我市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 化,确保城乡卫生整齐洁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城乡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主体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及其环卫 队具体负责市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3、乡镇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和至垃圾中转站运输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应理集团公司负责农村垃 圾中转站至城市垃圾填埋场转运和填埋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管市 区建筑材料运输保洁,市交警支队负责对监察支队查处的案 件同步执法。 6、市工商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并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执行工商、卫生管理有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 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 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 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 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 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 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 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的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整体规划、方便乘 客、交通优先、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功能协调”的原则。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有机结合、综合开发、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轨道交通规
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9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成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 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 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 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 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 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 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 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 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 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 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 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 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 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 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 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
86《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任何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 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 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 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2007-03-06|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5.03.01 【注】(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5 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 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 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增加员工的文明意识,树立公司的形象, 为客户和员工创造一个清洁、舒适、优雅的工作环境,建立起良好的办公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室内各种物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长期不用的物品 及时交所属部门入库保存,不得存放办公室内。 2.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举止文明,不准随地吐痰,倒茶根、污水,保持室 内清洁,不准乱扔废纸、杂物、烟头,保持地面清洁、无污渍。室内卫生杂物、 废纸不准堆放地面,及时放置纸篓内,由各自负责清理。 3.办公桌台面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台面不得堆放大量资料、报纸等, 更不准将文件、资料、报纸等堆放在窗台板面。 4.不准往门外、窗外、楼道内扔杂物。 5.勤俭节约,不准浪费笔、墨、纸等办公用品,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 饮水机、照明灯、空调,电扇等用电设备。 6.工作区域禁止抽烟;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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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建造师课程讲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