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01-0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 二条 本《细则》所称 “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 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 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 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 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 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 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 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 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80628 【实施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路建设养护 【文号】交通部令第1号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 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 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 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 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石家庄法律援助网,石家庄法律咨询,石家庄法律援助www.***.***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 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 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3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 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 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 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 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 补助”。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 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 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 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
第5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 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 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 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 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 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 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 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 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 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 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发〔1987〕92号 1987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 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 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 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 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 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 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 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 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 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 经营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 下简称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 收取车辆通行 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 路发展应当坚 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 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 经营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 下简称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 收取车辆通行 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 路发展应当坚 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 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 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 年第543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 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 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 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 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 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 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 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2005年08月23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 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 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车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 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_: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 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 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 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 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 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 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 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 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 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concerningcertifiedpublicarchitects 第一章总则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chapteriiexaminationandregistration 第三章执业 chapteriiiprofessionalpractice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chapterivrightsanddutiesofcertifiedpublic architects 第五章法律责任 chaptervlegalresponsibility 第六章附则 chaptervisupplementary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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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热控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