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 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 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整理:董国女律师 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 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 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 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5日16:47【大中小】【打印】共 有评论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 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 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 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 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看看一部恶法的全文 (2011-05-0917:15:34) 转载 标签: 拆迁 条例 物权 恶法 违宪 房产 分类: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没有法律渊源,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所以该行政法规存在先天违法嫌疑。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规定适用范围,那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两个条件,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这说明拆迁须现有城市规划,并不得损害旧区改造、生态改善、文物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对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定义。 本条例所称拆迁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1991年10月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 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 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10年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 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 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2-5-8 执行日期:2002-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 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 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5-1-19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3年 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9日 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 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
浅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随着城市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转移到以社会投资为主,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变化、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各地城市房屋拆迁实践的实际需要,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拆迁补偿与安置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有重大突破.
浅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浅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城管中队-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 行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 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 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 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 要职责是: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 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 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 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 理局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 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 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与《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条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拆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四)审查房屋拆迁资格、房屋拆除企业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除企业资 格证书; (五)协调、处理房屋拆迁信访,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六)监督房屋拆迁保障资金使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房 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 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
(最新)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 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 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1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7日文章点击数为:1191字号:[大][中][小]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 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 锦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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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化工研发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