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 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称《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自治州内兴建的水库、塘坝、水闸、水池、 水井、输水配套、水土保持、水文、护岸、堤防、灌溉河道、渠道、机电排灌站 及其附属的房屋、通讯、观测、道路、界标、综合经营等设施以及界定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山林、草场。 第三条 自治州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 合的制度,坚持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
(1994年4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 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自治州内兴建的水库、塘坝、水闸、水池、 水井、输水配套、水土保持、水文、护岸、堤防、灌溉河道、渠道、机电排灌站 及其附属的房屋、通讯、观测、道路、界标、综合经营等设施以及界定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山林、草场。 第三条自治州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 合的制度,坚持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 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 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 (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 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 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 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12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给我区水利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 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 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 地管理、地震、公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 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 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 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 (一)大中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
1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白马片区水库管理所宣 2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 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 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 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 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 为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 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 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 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 (一)大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2年板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十一届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 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l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入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 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 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 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 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 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 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06年 11月24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39号公布自2007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 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 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 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工程资料和电子图文,建立工程档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水利工程建
重庆市水利工程的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39号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 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的建设
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初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发挥水利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支撑作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必须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论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在以突飞猛进之势向前发展,我国水利建设的范围和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这就形成了同行之间相互竞争、竞相发展的可喜局面。要想在同行中站稳脚跟不断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提高自身工程管理水平入手,不断扩大承包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和规模,并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我国在各个行业以及领域的发展都是非常显著的。其中和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水利的发展,尤其快速。它是我们所有物质生活的根基和保障。它不仅仅起到防洪减灾的作用,还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生活用水,滋润农田,保护我们的大自然。笔者正是基于这种大背景,具体的阐述了我国目前形势下的水利工程的特点,以及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针对其中一些需要密切注意的的环节,做了详细的讲解,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真正做到国富民强的发展局面。
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研究
水利工程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内容,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水利工程管理已经取得很高的成就,但在少部分地区在管理内容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根据调查了解对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简单剖析。
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探讨
就目前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表明,想要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必须从管理制度措施下手,本文作者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并以自己的多年工作经验对水利工程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
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资建设。(1)新建目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的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工艺为a^2o工艺,新建工艺占地面积。3360.125平方米;(2)对原有日处理5000立方米的处理规模进行技改,更换原有污水处理工艺,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省人大农委、省水利电力厅川人农〔1999〕第10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部分 1.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 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我省及水利部有关河道、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经营的法规规 章。 2.问:条例第二条所称“供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供水”是指农业灌溉以外的其他供水,包括乡镇供水(水厂、管网)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水利部门主管的供水工程。 3.问:条例第三条所称“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所称的“统一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的水 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分级管理”是指省、市(地、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是关系到我国大力开展民生工程的重要项目,是与城市现代化同样重要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内容。水利工程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所以,必须加强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正常实施,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完善管理制度,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笔者结合多年以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分析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突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和强化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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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双证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