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 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 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 (含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
南钢重大投资决策程序
1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投资的管理,保证投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的单项对内投资和二千万元以上的单项对外投资。 上述对内投资系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 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
萍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明长城】萍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 诉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10〕63号 【颁布时间】2010-9-9 【实施时间】2010-9-9 【正文】 萍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中 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落实,特制定本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1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69号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 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依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正式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 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 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 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 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 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 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 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 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
山东省威海市基础设施工程办事程序
山东省威海市基础设施工程办事程序——1.图中手续按办理先后为序,后一道手续必须为前一道把关;并列部分表示可以同时办理。 2.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挡土墙、环卫、污水处理、...
2019-2020年整理威海市城市计划治理技巧暂行规定汇编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 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 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 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 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 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 “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 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 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试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试题 一、填空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组织 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人。 3、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页签名或盖章。笔录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 以()、()或者()等方式确认。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 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措施。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采取(
见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 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01706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3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 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 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1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
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 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 协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版)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137号令)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上海推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上海推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如何,公信力又怎样,由谁说了算?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从市政府 法制办获悉,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关“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推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今后,案件审议会议 将引入社会专家参与,尤其是担任非常任委员的社会专家人数超过常任委员人数。审议案件中话 语权的转移,能充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引入社会力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因为启动这一程序,需要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而被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俗称“民告官”。长期以来, 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一直难有较大突破。直到2008年开始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它是我 国行政复议体制
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威发[2006]11号 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2006年6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 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 发200544号和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20062020年鲁政发200617号进一步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切实提高我市 的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 领威海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1建设创新型城市就是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 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着力推进原始创新集 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 和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 调整产业结构转变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8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 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 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 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威海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颁布施行
2012年12月30日,山东省《威海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威海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新阶段。(摘自中华建筑报网)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0〕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在开放、透明 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
加强建设行政管理 贯彻落实市政府第97号令
在全国170个大中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日期即将到来之际,作为全国限时“禁实”170个大中城市之一和全国最早的两个墙体材料改革试点之一的成都市,以崭新的姿态迎接这一时刻的到来。日前,该市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暂行办法》。从“禁用”到“禁产”,成都市“禁实”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上海市政府22条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 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 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 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 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 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 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 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 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6号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 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1999年2月3日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 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 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 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 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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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装配式BIM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