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 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 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 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 能。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2.3)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2.3)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 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 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 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新闻来源:新华网点击数:54更新时间:2007-12-4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新闻来源:新华网点击数:54更新时间:2007-12-4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 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 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 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 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
《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 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 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 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 土地储备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储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具体 推进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审查土地储 备及实施方案、协调全市土地储备的征收拆迁工作等。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 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 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 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
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6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
1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文译本】noticeoftheministryoflandandresources,theministryoffinanceandthe people'sbankofchinaonissuingthemeasuresforlandreserveadministration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11.19【实施日期】2007.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唯一标志】99895 【全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 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 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 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 (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 地储备机构所占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沪府发〔200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 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 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 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土地储备02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20041025
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亚都商务楼501-503室(200030) tel:86-21-54892998fax:86-21-54892858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沪府发(2004)41号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 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 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 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
3市政府令第135号-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1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令第1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 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 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 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 供应中的重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土地储备合同
土地储备合同 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市农行金厦支行) 甲方:咸宁市土地储备经营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跃明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双鹤路16号 电话:0715-8111368 乙方:市农行金厦支行 负责人: 电话: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92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收购储备乙方土地使用权订立本合 同。 第二章收购储备宗地概况 第一条乙交由甲方收购储备地块: 1、土地坐落:温泉淦河大道92号。 2、土地使用权面积:两证共分摊面积㎡(折合亩)。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的分摊面积㎡,中 国农业银行咸宁分行㎡。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3、宗地四至:具体四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 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 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 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r\n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 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三结合”规范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对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计划管理以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巡查管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融资行为和严格资金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6月号下(总第347期) co-perativeconomy&science 三、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度的必要 性 梅因先生曾经说过:“先占的真正的 基础,并不在于对这财产权制度出于无性 的偏爱,而是在于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 而发生的一种推定,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 有一个所有人”。因此,通过以上对先占制 度的分析介绍之后,笔者认为参考世界多 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以及结合我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的情况,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 度有其必要性之所在,其理由有以下几 点: 第一,设立先占制度是经济转轨过程 中,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 我国以前之所以不承认先占制度,不承认 先占取得所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当 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生产 资料均为公有,公民个人可拥有的财产仅 限于生活资料,如果先占取得无主动产, 与我国当时的公有制体制以及提
论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土地储备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依照有关程序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开 发整理并予以储存,并在适当时机将储存的土地投放到市场,以实现城市有序发 展,保障公共目标的实现以及合理调控土地市场等目的。 下面就其理论基础、欧洲土地银行的启示、功能定位及城市开发四个方面展 开论述。 城市土地储备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地租理论、土地供求理论、区位理论、资 源配置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管理理论与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等。 欧洲土地银行对我国土地管理有莫大的启示,并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 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欧洲土地银行方法的分析和我国土地制度管理方面的分 析,简述了我国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 法。欧洲土地银行的运行过程由土地的征购集中、土地的储备和土地的出让三个 环节连接而成。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模式主要有“上海模式”和“杭州模式”。 土地储
土地储备文献综述
土地储备研究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城市土地市场 变化日新月异,土地储备制度成为一种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得到了 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对土地储备制度的研究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土地储备对房地产 市场的研究日趋成为研究的热点。 荷兰于1896年最早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二十世纪初瑞典也开展了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 备制度随后在欧洲很多国家得以展开 [1] 。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国家有匈牙利、比利时、丹麦、 芬兰、法国、英国、以色列、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波多 黎各等,美国的纽约等个别地区也推行过类似的土地储备的制度。各国的土地储备在具体的 实施规范上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取得的成效也不尽相同。虽然土地储备因各国的制度背景、 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同,但是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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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资源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