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4-07-07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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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4.5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 2010年 6月 1 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 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 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 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3.07%。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 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 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 (附件 1),分送给建设 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前,按照《管理办法》的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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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建设 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 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 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

2010年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2010年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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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沈政办发[2010]66号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 政局《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2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市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 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 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 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 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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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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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4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建设 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 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社 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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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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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系统设计 4.8

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实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系统,建立缴费用户数据档案,实现网上缴费及拨付,及时记录登记缴费和拨付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实时准确的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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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建设社保费管理发布日期:2014-05-16查看次数:6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 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 《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 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 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 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 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 额》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 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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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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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4.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 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颁布日期:20060119实施日期:20060301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9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 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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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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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4.4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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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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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4.3

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2007]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 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 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 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 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 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 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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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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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12.03.12 4.3

-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1月19日 -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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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概要 4.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2014]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 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 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 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 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 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 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 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 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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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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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4.7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 通知 沪建市管[201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 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 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 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 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其费用标准详 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 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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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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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4.4

1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 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 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 [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 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 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2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 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 率计算。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 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 费率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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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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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 4.6

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 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 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 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 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 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其 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 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 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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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内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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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内业管理办法 4.6

沈阳市公路工程内业管理办法 一、工程前期内业管理流程 1、市公路处工程科下达设计委托书,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 同。每年4月末前完成下年度工程的设计委托书及设计合同(市公 路处计划合同科、工程科、财务科备存)。 2、设计质量:市公路处组织对施工图送审版进行设计会审。设 计应按照《沈阳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标准》的各项 要求,做到设计内容齐全,方案合理,数据准确。本着优质优价的 原则,由工程科设计批复完成者负责对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核减设 计费,并及时汇总到计划合同科。 3、设计单位应利用“沈阳市公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 理信息系统”)完成所承包项目的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按照建设程 序提供自外业勘测直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 数据,并按步骤等待业主单位的审查与批复。 4、施工图设计正式出版后,省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完成设计及 预算的初审意见,上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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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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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7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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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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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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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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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3) 4.3

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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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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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4.7

1/3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 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为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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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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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7

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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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8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1/7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 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 企业。 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 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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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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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3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 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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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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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1月15日,是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国有现代化大型施工企业。主要承担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工程和公路、民航机场、污水处理厂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工程的施工。公司下设八个工程处、一个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中心,并有机械加工及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搅拌运输、合资企业等辅助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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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06-12-2714:12:25编译: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 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小区办具体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做好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 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在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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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杰承

职位:土木建筑工程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文辑: 是廖杰承根据数聚超市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关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资料、文献、知识、教程及精品数据等,方便大家下载及在线阅读。同时,造价通平台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设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