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 8月 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6年 5月 28日《上海市人民政 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 1997年 12月 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 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 ——上海、江苏交界线;北岸的下边界为闵行西界 —— 西河浜;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 : 吴家巷——何家塘——陆家 浜——三庄 (王家塘 )——褚家楼——何家塘—— (华阳 )——东门 (蔡家村 )——松 江县城中山一路 ——周家村 ——姚家浜 ——召庄 ——打铁浜 ——王金 (王家 浜 )——王新——倪马 (倪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1页共6页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 索取号:ac4102002-2004-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北岸的下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纵深5公里 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吴家巷-何家塘-陆家浜-三庄(王家塘)-褚家楼-何家塘(华阳)- 东门(蔡家村)-松江县城中山一路-周家村-姚家浜-召庄-打铁浜-王金(王家浜)-王新- 倪马(倪家浜)-小港-丁家浜-横港-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南岸的下边界为千
平原河网地区水源地水质对土地利用变化的响应_以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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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 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连通管工程SMW工法桩施工组织设计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连通管工程c4标 smw工法桩施工方案 编写: 审核: 审定: 目录 1工程概况........................................................1 1.1smw工法搅拌桩概况...........................................1 1.2地质概况....................................................2 1.3水文条件....................................................3 2施工部署........................................................4 2.1施工区段划分..............
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的大型泵站自动化控制
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自动控制与数据检测。本文详细介绍了大型泵站plc自控系统的构架、plc工作站的配置及编程方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 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06.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公告第54号 【颁布时间】2005-10-28 【失效时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
上海黄浦江大桥钢结构的维护
上海的南浦、杨浦、徐浦大桥原有的钢梁涂层均采用油漆工艺,由于江面上空湿度大,空气污染较严重,钢梁涂层寿命较短,一般在3~5a内即锈蚀。为保证钢梁完好,大桥养护管理部门对钢结构采用喷砂、喷锌、油漆工艺进行涂装维护,提高了涂装质量和工效,延长了涂层寿命,达到对钢结构进行经济有效防护的目的。
黄浦江上大桥使用“内窥镜” 保障大桥结构安全
从市路政部门获悉,近期,南浦大桥的确利用夜间时段对桥面伸缩缝进行了整治,令行车舒适性与安全性得到提升。大桥养护负责人还透露,黄浦江上的大桥支座安全检查已经使用了\"新式武器\"——\"内窥镜\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 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 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 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 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 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 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 责本市历史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greenappledatacenter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 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 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 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 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 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 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 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 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 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xx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xx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 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 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 (包括: 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 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 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
黄浦江上再架彩虹——卢清浦大桥工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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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黄浦江越江桥隧设施安全检查
为有效预防节日期间事故隐患发生、创造良好的通车环境,上海市桥梁隧道维护单位切实抓好当前工作,在国庆节、中秋节前夕组织力量对桥梁隧道设施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岷江上游水电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岷江上游水力资源十分丰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它已成为水电开发的重点区域,干流及支流的电站建设加速进行,自源头至汶川上游河段,实行六级梯级开发方案。但由于岷江水电工程主要是涵洞引水式,原来奔腾的河流变成了地下暗流,使得岷江的多处河段变得干涸,河谷的自然生境和景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干旱河谷气候变得更加干旱,也使河流生物系统受到严重影响。作者在对岷江上游考察的基础上对岷江上游水电开发现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应该进行流域统一规划,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建设并重;加强上中下游统一管理,注重流域综合开发等建议。
清江上游水库群防洪优化调度的探讨
水库的防洪调度是确保水库安全,实现水库防洪任务,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而采取的水库控制运用方式。作为一个复杂的操作与决策系统,洪水区域组成、时间、数量、空间的分配,工程特性、下游防洪现状、调度决策都会影响每次水库调度方式,因此针对某一区域水库群开展其适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 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 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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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隧道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