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 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 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 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 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 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 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 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 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 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新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 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 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 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 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 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 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 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 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 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
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 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 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 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 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 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标准版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第(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符合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受理的规定,决定受理项目申请人的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经办人:电话: 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登记号:(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需补正的 材料名称 根据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的规定,需 补正上述材料,待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3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号:(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不符合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受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共4页.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受理审核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受理审核表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一、项目申请理由投资总额(万元): (一)是否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是否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是否属于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有资金的项目及资金额度(万元) (四)是否属于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及资金额度(万元) (五)是否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及 资金额度(万元) 二、项目拟招标基本情况 是否进行 招标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 形式 招标方式 招标估算金 额(万元) 备注 勘察 设计 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项目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七、八、九、十 条之规定如实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各栏目内容。 二、根据项目情况和法律规定,招标范围为全部或者部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来源:本站原创 【实施时间】1996-04-05 【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 审投发〔1996〕105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 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 (一)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 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 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 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 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发改委计价格 [1999]1283号) 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主要指导开展项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之类业务的收费。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评估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10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50亿元 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6-1414-3737-5555-100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2-2828-7575-110110-200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4-88-1212-1515-17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1010-1515-2020-25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煤矿建筑物下开采暂行规定
山东省煤矿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发布时间:2010年3月2日浏览次数:1109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 (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管理,切实维护煤炭企业和有关建(构)筑物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构)筑物下 煤炭开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的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负总责。 二、煤矿企业需进行建筑物下采煤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定,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建(构)筑物下煤炭 开采方案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和生产,切实抓好建(构) 筑物下采煤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采区(工作面)方案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原则和技术
县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最新)
县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效能,加快全县建设项 目行政审批速度,依据《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六大工程”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实施方案》(x政字〔x〕28号)、《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 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x室字〔x〕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按照“宽审、严管、并 联、容缺”的思路,强化改革创新,优化项目服务,着力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环节, 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 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推动实体经x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制度。 三、工作标准 本办法所称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发布 目录 总则 项目法人的设立 组织形式和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考核和奖惩 附则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 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25日)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 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 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投发[1996]105号 颁布日期:1996 颁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 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 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布,自1988年3月17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 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 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 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 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 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 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 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 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 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 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 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 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 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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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咨询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