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1—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号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NO:SC1225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于 2013年 9 月 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 9 月 25日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 9月 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5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 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 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但是 , 城市市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 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 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森林防火条例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fh@chinalaw.gov.cn。 特别提示:原《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森林火灾的划分标准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 念,必须改!!!对此,我提出修改意见稿。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 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 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 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组织、
森林防火条例
1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 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 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及 森林资源安全、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 第四条(防火责任)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和 经营主体责任制。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 保
四川省森林防火现状及对策
四川省地势西高东低,地貌差异明显,由于位于亚热带范围且气候复杂,植被覆盖多样化,导致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通过对四川省森林植被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地区森林防火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森林防火可行性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 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四川省广安市启动“百万工程” 强化森林防火责任
四川省广安市启动“百万工程” 强化森林防火责任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年修订)
—1—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6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的《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2—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会议通过,199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次会议批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 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 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 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工程测量;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图编制;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地籍测绘; (七)房产测绘;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九)测绘航空摄影; (十)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四川省农业厅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管条例》
2013年12月20日,四川省农业厅在成都召开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暨元旦春节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全省21个市(州)分管农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管科(所)长共80余人参会,会议由四川省农业厅农机安全监管处杨仁斌处长主持,牟锦毅副厅长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3)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4)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四川省绿化条例 (2)
1 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 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绿化规划3第三章绿化责任4第四章实施与管护 5第五章绿化资金6第六章法律责任7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四川省绿化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 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 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 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正式)
1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 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 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 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 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 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执法检查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最近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近几年来贯彻实施《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7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7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 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阿扎作新闻发布。该条例于今年3月31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各相关单位领导,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 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2号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no:sc0814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维护正 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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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客户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