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川国土资发 [2013]96 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 10月 10日 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进一步加强耕 地占补平衡管理, 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四川省 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各 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 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 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 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2006-03-24 川委办(20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文明城市(区)、 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 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工作,并 将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 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工作落 实,进一步提高市民素质,推进城市建设,强化城市管理, 治理城市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1—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4〕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 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80号)和四川省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机构合 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 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 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 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 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 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 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
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 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 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 技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章组织与监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 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省建造师 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造师注册办公 室)承担。 1 省级有关部门对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并组 织编写继
四川省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 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四)本办法所称建
四川:出台《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制定下发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度,规范水利工程建设。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1、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充耕地。 3、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 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5、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内应列为 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6、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 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7、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 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 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 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 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 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 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 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 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 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 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修订
四川省印发《四川省实施细则》 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实施细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 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 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 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 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 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 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1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1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6]42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强化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综合监管,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监管效率,监 督工程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监理机构依法执业、自觉落实监理责任,提高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 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强化对我省监理行业的综合监管,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 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 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 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 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 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
依据《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建...
依据《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一下安全监督用表供各市、州参考。 表一: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打分表(房屋建筑) 企业名 称: 工程名 称: 核查日 期:年月日 标准要求考评内容评分说明 标 准 分 得 分 文明施工 与环境保 护(20分) 施工现场打围作业完 整,总平面布置合理, 设施设备、材料等按 总平面布置图规定设 置堆放。 未打围扣3分,打围不完整、不规范扣1-2分,未按照施工总 平面布置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扣1分,未悬挂标识牌扣0.5分, 材料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 3 建筑工地大门采用防 锈铁花大门,“五牌 一图”设置规范,监 督电话和管理人员照 片齐全。 未设置施工大门扣2分,大门不透空扣1分,无“五牌一图” 扣2分,“五牌一图”不规范扣1分,无监督电话扣1分,照 片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 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 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1]31号《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强基金使用监管,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基金安全。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以及由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 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 案”)管理,实现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 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 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 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归档等工作。 未按规定编制、评估应急预案的,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 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 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备案范围及对象各级环保部门编制、修订的环境 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风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规定,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印发的《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 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 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 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 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 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 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0-11-15 【失效时间】1994-8-22 【全文】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和村寨(包括国营和集体农、林、 牧、渔场场部,不含工矿区)。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 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 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 第二章集镇规划建设 第四条村镇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精神,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 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 查、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 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四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负有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职能的部门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按照简政放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用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