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政环 卫设 施综合 治理 标准 1.总 则 1.1 为规范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是指对各类垃圾、粪便和其 他废弃物收运处理设施本身的治理, 主要包括对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 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各类垃圾处理厂(场)和公厕的治理,以及对 相关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专用通道和环境卫生车辆本身的治理等。 收运过程及其处理流程的治理,参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1.3 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设置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 制定。 1.4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 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管线建设,包括架空铺设、地面铺设和地下铺设 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 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 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 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市 2.1清洁化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 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 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 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 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 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 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
环卫设施一览表
环卫设施一览表 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工况状况备注 全自动洗地机超宝28个月正常配有加重器 吸尘吸水机超宝18个月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干式吸尘器威奇16个月正常分大中小型 吹风机雅而洁13个月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加重擦地机超宝15个月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地面高压枪超宝110个月正常功率2000w 全封闭垃圾收 集车 610个月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摇摆式垃圾桶202年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果皮箱53年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玻璃钢垃圾桶503年正常新旧程度不一 环卫设施照片 地面清洗高压枪 全封闭垃圾收集车 高压枪 全自动洗地机/加重擦地机 干式吸尘器 吹风机 吸尘机 吸水机 玻璃钢垃圾桶
市政设施及环卫设施清洁方案
1/2 目录 一、市政设施及环卫设施清洁方 案........................................................................0 1.市政设施及环卫设施清洁............................................................................0 2.设备和人员投入情况....................................................................................1 一、市政设施及环卫设施清洁方案 1.市政设施及环卫设施清洁 1、保洁范围 含垃圾桶、果壳箱、道路(含公路、桥梁)护栏、隔离栏、公交站台、站 牌、电杆、监控杆、灯箱、广告牌、弱电设施、固定室外座椅等一切公共室外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附件:2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评估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9年3月 -1- 目录 前言,,,,,,,,,,,,,,,,,,,,,,,,,,,,,,,,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综合管理,,,,,,,,,,,,,,,,,,,,,,,,,4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6 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9 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16 第六章瓦斯抽采,,,,,,,,,,,,,,,,,,,,,,,,22 第七章监测监控,,,,,,,,,,,,,,,,,,,,,,,,27 第八章附则,,,,,,,,,,,,,,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3.2.2、3.2.3、3.2.6、3.3.1、3.3.4、4.2.3、 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1总则 1.0.1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 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 规范。
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技术导则
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技术导则 (试行) 1总则 1.0.1为加强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分类处理,并为生活垃圾分类验收工作提供 依据,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 以及分类工作的评价和管理。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1.0.3本技术导则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0.4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生活垃圾 城市及乡镇居民在日
环卫设施设备质量标准与管理规范
附件: 环卫设施设备质量标准与管理规范 一、垃圾收集点(站、桶、果皮箱等)、环卫手推车、 工具房、公厕 (一)果皮箱 1、果皮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 2、果皮箱应放置垃圾袋,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箱体干 净整洁,无垃圾污垢,无乱涂、乱画、乱张贴,周围地面无 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3、特级、一级保洁道路果皮箱按间隔25-50m设置, 二级、三级保洁道路按间隔50-100m设置,四级保洁道路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4、市政道路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要单独 设置果皮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果皮箱。 5、特级保洁道路果皮箱完好率应达100%,一至四级保 洁道路应不低于98%。 6、垃圾要及时收运,特级保洁道路果皮箱垃圾随满随 清,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一、二级保洁道路 每天清理两次以上,每天清洗一次;三、四级保洁道路每天 清理一次以上,每两天清洗一次
四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设评估标准
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评估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9年3月 -1- 目录 前言,,,,,,,,,,,,,,,,,,,,,,,,,,,,,,,,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综合管理,,,,,,,,,,,,,,,,,,,,,,,,,4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6 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9 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16 第六章瓦斯抽采,,,,,,,,,,,,,,,,,,,,,,,,22 第七章监测监控,,,,,,,,,,,,,,,,,,,,,,,,27 第八章附则,,,,,,,,,,,,,,,,,,,,,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3)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4)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正式)
1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 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 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 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 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 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7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7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 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环保集团,创立于2009年10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保企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四川中明已逐步成长为环保行业的领先企业,工业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可达数十万吨,废弃电器电子年拆解量近200万台,被环保部第一批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处理产品基金补贴企业,也是四川省环保厅指定的四川省唯一的环境事故应急中心。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环保集团,创立于2009年10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保企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四川中明已逐步成长为环保行业的领先企业,工业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可达数十万吨,废弃电器电子年拆解量近200万台,被环保部第一批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处理产品基金补贴企业,也是四川省环保厅指定的四川省唯一的环境事故应急中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川办发[2009]1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为尽快有效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和发展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执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管理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 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安全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臵的设施、设备、系统、装臵、构 筑物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协议范本
ch-2012-01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 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用水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
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申请表设施类型建设时间自年月开工至年...
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申请表 设施类型建设 时间 自年月开工至 年月完工。具体地址 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 本工程已于年月日预验收合格,竣工档案整理完毕。申请移交 的环卫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规划、设计文件及环卫行业标准; 2、建筑主体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合格、设施用材符合环卫行业标准; 3、竣工资料和办理产权的相关资料齐全。 现申请办理移交。 拟移 交环卫设 施的 基本 情况 本工程投资万元 竣工建筑面积m2 建设标准/规模 接水情况为 接电情况为 排污情况为 附:拟移交设施明细信息情况。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初审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复审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决定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2: 环卫设施移交接收单 移交 档案 内容 施类型: 设施地址: 建设标准: 竣工资料: 办理产权资料: 移交单位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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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现场给排水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