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已经 2012年 8月 22日国务院第 2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2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 8月 29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 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 是指气象探测设施、 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 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 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 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 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 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 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 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 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 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 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 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 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 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 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1 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 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 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
国务院令第430号_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 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 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 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 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提高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探析如何提高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破坏的现 象日渐突出,直接影响了气象探测业务的质量。针对目前漠河气象 探测环境及其保护工作认识,提出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策,以期 为基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认识; 设施保护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city construction,themeteorologicalobservation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ofthephenomenonisincreasinglyoutstanding, hasadirectimpactonthequalityofmeteorologicalservice. acc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 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 设施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 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 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谈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
谈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 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 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 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 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 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 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 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 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工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 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 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 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1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节总量控制与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节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节辐射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 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 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 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 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 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
86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0731 【实施日期】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
气象、地质、环境数据
1.气象风级表 1.气象风级表 2.降雨等级 3.地质年代表 软风 烟能表示方向,但风向标不能转动 渔船不动 0.3-1.5 概况 陆地 5 清风 小树摇摆 水面起波 8.0-10.7 风级 气象、地质、环境数据 0 无风 静,烟直上 0-0.2 风级 概况 4.中国地震烈度表 5.噪声 2 轻风 陆地 海岸 相当风速(m/s) 1风级 风级 概况 陆地 海岸 相当风速(m/s) 海岸 相当风速(m/s) 3 微风 树叶及微枝摇动不息,旌旗展开 渔船渐觉簸动 人面感觉有风,树叶微响,寻常的风向标转动 渔船张帆时,可随风移动 1.6-3.3 4 和风 能吹起地面灰尘和纸张,树的小枝摇动 渔船满帆时,倾于一方 3.4-5.4 风级 概况 陆地 海岸 相当风速(m/s) 概况 陆地 海岸 相当风速(m/s) 5.5-7.9 风级 概况 陆地 海岸 相当风速(m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 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 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 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0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 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 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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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化工安全评价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