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术语、条文说明)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0.12.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术 语 ................................................................................. 1 第三章 建设用地 .............................................................................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建发[2006](试行)2006年10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九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 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1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 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 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 章《附录四》第1款。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 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 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06〕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2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 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地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 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和经批准地《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地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城 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地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个 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地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地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经批准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 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 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4]92号 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的请示》(嘉建办[2004]137号)收悉。根据市城市规划委 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请你局加强宣传,认真 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 第四章建筑间距⋯⋯⋯⋯⋯⋯⋯⋯⋯⋯⋯⋯⋯⋯⋯(18) 第五章建筑退让⋯⋯⋯⋯⋯⋯⋯⋯⋯⋯⋯⋯⋯⋯⋯(23)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28) 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总则 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 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 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 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 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 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 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 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
86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 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 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 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 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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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钢筋施工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