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 区)房屋拆迁的 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 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 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 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 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 江苏省 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 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 偿安臵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开管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 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 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2-19【大中小】【打印】 通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 津开三方发〔2017〕3号 关于命名2017年度天津市区级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的决定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企业和职工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共同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我区关于开展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命名天津泰达人才服 务有限公司等261户新创申报企业为“天津市区级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同时,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对被市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会议命名的原和谐企业进行审核,决定命名天津中铁 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99户确认申报企业“天津市区级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2017年度新创、确认命名的560户“天津市区级劳 动关系和谐企业”,有效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有效 终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 希望被命名企业巩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成果,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1—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专利资助实施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意 识,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昆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 “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且国税、地税关系均在经开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给予资助的企业专利其申报须在经开区经济发展 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报专利的名称、类别及简要内容。 第四条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经开区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 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且已交纳相关费用,开始实施并形成 一定经济效益。 第五条资助专利必须属于单位职务发明范畴,无专利权属 纠纷,个人获授权专利一律不予资助;企业所获专利权属于两个 以上单位的,专利第一权力人必须为经开区辖区内单位;每个单 位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编辑本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从198 4年到1989年的建设初期实现了较大发展,奠定了依靠自身积累实现滚动发展的基 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 中共十四大以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广州开发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 心,坚持“以引进外资为主,兴办工业项目为主,加工出口产品为主,致力于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的办区方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建区初期的建设成果和以往建设 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开发区特点和规律的发展新路子。 1991~2000年的10年间,广州开发区依托其独特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体 制优势,坚持以招商引资为龙头,以科技进步为动力,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交使用流程图-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图 窗 口 受 理 承办岗位:规划房产局房产科 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作形式性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涉及资料:1、业主大会批准的维修计划决定;或专有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名; 2、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一式五份);3、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情况公示表及公示证明材料;4、维修工程预、决算单;5、一次动 用维修资金超5000元(含5000元)出具审计报告;6、维修资金使 用发票;7、工程维修的相关付款发票复印件;8、需要提供的其它相 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格式文书:①、审批表、②补正通知书、③不予受理通知书、④受理通知书、 ⑤现场抽查意见书 材料不全或不申请事项不属于本 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材 料 审 查 及 初 步 意 见 承办岗位:房产科工作人员 工作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
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颁布时间】1984-10-15 【实施时间】1984-10-15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兴办中 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合同制,企业 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 ;生产或工作时间及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纪 律和奖惩规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雇、辞退职工的 条件;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指导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主 任李勇 二○○三 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 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 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 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 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 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 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0.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 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 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 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16号2003年2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施行。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建设审批材料清单
1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建设审批材料清单 1.1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材料清单: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经开区办证大厅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上下载) 2、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①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l份;. ②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各1份; ③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l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出 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6、挂拍公开出让文件、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7、契税完税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拆迁安置方案设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拆迁安置方案设计 1.1项目拆迁规模及范围 本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涉及的土地总面积为59亩,均需要进行 征用,并进行农房拆迁。 项目征地拆迁影响范围为:向山村1、2、8社。 1.2相关补偿标准 按照遂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 偿、农房拆迁补偿和征地安置补偿的标准为: 1.2.1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有的农作物合理补偿。其标准按统计部门公 布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分大、小春两季计算补偿费,小春 按年产值标准的40%、大春按年产值标准的60%计算补偿。耕地面 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部分主要包括简易房屋、木楼、搭建房、围墙、院坝、沼气 池、水井等构筑物和林、木、果的补偿,不包括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 其补偿标准如下表5-2-1所示。 表5-2-1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投公司管理手册
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项目管理手册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投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 前言 为了使我公司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标准统一、程序合理、运行高效,确 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和合同管理的有效监控,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上级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项目管理手册。 该手册对业主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模式、结构及各项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详细的阐 述;对各项工作的操作流程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和说明。在编写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项目 法人制的基本思想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努力使该手册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可 操作性、系统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确保满足全公司项目管理的需要。 本《项目管理手册》既是我们工作的全面规划,也是项目建设管理的行动准则和指南。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复杂性,必定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各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工业园区招商指南 昆明新兴科技孵化区云南海归创业园云南云之茶生物产业研发基地 联系地址: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孵化区 园区简介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科技)孵化区,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级招商平台”, 是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占地面积2666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1万平方米, 为入孵企业提供2.1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地和3.8万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是一个以科 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 发区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区位优势 新兴产业(科技)孵化区地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其主干道旁(云大西路),紧邻云 南大学本科校区、昆明光电子产业基地、昆明出口加工区等,路网完善,交通便利。 基础设施 创业中心科技大楼共七层,拥有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 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 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 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 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 退还再投
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年终工作总结
经济技术开发区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团结一致,凝心集力,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牢固 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十大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对接长珠闽, 建设新虔州发展战略。紧抓更名机遇,进一步完善的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 按照区委提出的思想再解放、观念再更新、作风再转变、效率再提高,发展再 加快,的要求,全力推进工业园区现代化、中心区域城市化、农业产业示范化、 政府效能特区化进程,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都开创了新局面,呈现了新气象, 取得了新成绩。 ――中心区域城市化步伐加快。我区主动对接虔州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中 心城市建设步伐,坚持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有机结合,围绕把开发区建成虔州环 境优美、功能完善、经济活跃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区目标,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城 市化,以城市化促进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 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
东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92号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并于2004年10月2日予以公布。现 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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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消防检测维护人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